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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2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282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4 日以「馬達基座及軸管之組合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9 月12日以(95)智專三(一)04070 字第095207486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自為省察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 項規定自行撤銷前揭處分,復於96年2 月13日以(96)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6200994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仍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