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51號原 告 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代 表 人 丙○○署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評鑑事務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10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03351 號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永業營造股份公司」,應更正為「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