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22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洪慶昇前於民國(下同)86年9月2日以「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向被告機關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l項前段、第l項第l、2款、第2項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洪慶昇則於88年7月28日將系爭案(暫准)專利權讓與參加人,並經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於同年8月16日准予備查。嗣參加人於88年9月20日提出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機關審核,認該修正本並未變更實質內容,准予修正,並依該修正本審查本件專利異議(P02)案,以89年10月18日(89)智專三(二)04020字第08989001762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駁回其訴願後,參加人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3月24日90年度訴字第5267號判決將經濟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告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7月22日93年度判字第943號判決駁回確定。被告機關乃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重新審查,以94年6月28日(94)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4205914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認異議理由主張系爭案違反首揭專利法第97條規定部分,被告機關有漏未審查之情事,以95年4月4日經訴字第0950616529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經被告機關重為審查,於95年6月30日以(95)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5205079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認88年8月20日異議補充理由主張系爭案不符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部分,被告機關有漏未審查之情事,復以95年12月21日經訴字第0950618459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案經被告機關重為審查,並以96年2月14日(96)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6201001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