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2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9 月18日96年度訴字第3425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