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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6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641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蕭財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財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2年3 月24日以「散熱風扇馬達之軸管固定構造」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蕭財政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2 月13日以(96)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6200987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蕭財政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