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97號原 告 E.I. Du P
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馬瑞安.迪.麥克奈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壽柔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OLOTEX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壽柔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OLOTEX CORPORATION )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0年3 月2 日以「聚(三亞甲基對 酸酯)之細丹尼(DENIER)紗」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旋於91年11月12日申請再審查並修正專利名稱為「聚(對苯二甲酸丙二醇酯)之細丹尼(DENIER)紗」,嗣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壽柔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OLOTEX CORPORATION )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
20 條 之1 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1月30日以(95)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5 210105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壽柔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OLOTEX CORPORATION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