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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8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02號原 告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涂予尹 律師被 告 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訴訟代理人 戊○○

己○○

參 加 人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同法第4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緣坐落臺北縣蘆洲市○○段1426等8 筆土地(嗣後合併為1426地號),由訴外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筌公司)興建公寓大廈(建號為:蘆州市○○段第18884 建號至第19010 建號)共127 戶,含共同使用部分(19011 、19012建號)。嗣前開昱筌公司之土地(應有部分1 萬分之5003)及127 戶房屋經查封登記,該公司並受破產宣告。前開房屋經由買受人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豐公司)拍定買受,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11月22日及12月19日相同文號之「北院錦92破執良字第3 號」函,會同破產管理人於95年12月25日就前開部分房屋112 戶(蘆州市○○段第1888

4 建號至第18960 建號、第18976 建號至第19010 建號)申辦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經被告辦竣登記。原告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之受讓人,主張112 棟房屋未與土地合併拍賣,致前開所有權登記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申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破產登記,經被告96 年2月9 日北縣重地登字第0960001727號函覆略為:「於法並無違誤...截至目前該筆土地地籍資料並無任何異動,並無損及貴公司之權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112 戶房屋,業經訴外人聖豐公司及昱筌公司於96年1 月23日完成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在案,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