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959號原 告 紅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