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959號原 告 紅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劉介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