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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41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3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0年11月26日以「改良式風扇」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8 月14日以(95)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5206486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95年12月11日以(95)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521061620 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後,於96年4 月30日以(96)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6202383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