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58號原 告 巨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王 碧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