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55號原 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國慶會計師(臨時管理人)
連世昌律師(臨時管理人)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6年11月1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