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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7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04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4日以「無外引腳半導體封裝構造及其導線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之1 、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告復於92年5 月13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並於95年5 月19日以(95)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5203882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5年12月21日經訴字第09506184600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