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07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盧天麟(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參加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舉辦之民國(下同)94年度第2 梯次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結果學科成績84.5分,術科成績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原告於94年11月2 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略以: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第二站即熱式瓦斯熱水器之故障排除,試場所提供之主燃燒器組無橡膠套片,係屬故障瑕疵品,違反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題資料貳、二、(二)、
4 之(1 )及(5 )規定,其已完成所有故障排除,監評人員判定不及格,難令心服云云。經被告以94年11月29日勞中三字第0940026689號書函復以原告於更換主燃燒器組時,未將止漏橡膠墊片放入熱水器考克與主燃燒器連接處,雖有將檢漏泡沫液噴往連接處,但開啟瓦斯點燃主燃燒器後,連接處因洩漏瓦斯造成許多泡沬球,經10餘秒後,監評人員見原告未發現洩漏現象,乃按下測試臺緊急開關,並關閉所有水、瓦斯及電源開關以避免造成試場危險,同時詢問原告為何經過10餘秒尚未發現洩漏,原告回答因老花眼未看清楚,監評人員乃評定其術科測驗第二站之檢漏作業,有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之缺失,判定不及格等語。原告復於94年12月12日以其回答老花眼看不清楚,係顧慮監評人員會評定其有第二站評審表評審項目6 之不遵守試場規則,經勸導無效情事,而未與之爭辯所言;又主辦單位依規定應提供正常之零組件,而非從故障舊品拆下止漏墊片,附加於正常之零組件內,況止漏墊片寬度及厚、薄型式不一,甚至固定於銜接器具上面,要求其拆下舊品墊片使用,顯不合理云云,提出申訴。經被告以95年5 月3 日勞中三字第0950301037號書函(下稱原處分)復以原告在第二站換裝主燃燒器組時,未套入止漏橡膠墊片而發生瓦斯洩漏,其檢漏作業項目,因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經監評人員判定不及格,即無延伸評審項目6 不遵守試場規則,經勸導無效之理由,而監評人員係依據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監評工作,並無不當之行為。又原告參加本職類術科測試,試場所提供之熱水器皆係經政府檢驗合格及現今市面上流通之產品,本職類測試第二站所使用之止漏墊片係作為主燃燒器與管路接頭兩端間止洩氣密之用,屬外加、獨立之橡膠材料,非屬主燃燒器之組件,與細部拆解無關。原告對於術科測試主辦單位所提供之機具設備、材料,如有疑義,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0條第2 項規定,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就原告參加94年度第二梯次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
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術科測驗第二站重行補予原告考試機會並就及格與否重新評定。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
⒈程序部分:
關於本件訴訟之利益部分。被告對於94年度第2 梯次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之原告學科測試及格成績;與術科及格成績,未依法予以合併計算而發給技術證之行為,對原告權益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行為。原告學科測試成績84.5分已為及格,至於術科測試因被告基於程序違法,對於原告已完成測試而未給予及格成績,以致於誤為術科不及格而拒絕發證之行為。且被告對於原告94年6 月26日學科成績84.5分未予保留,且未補行術科測試。原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第8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⒉實體部分:
⑴被告不提供正常且符合法規之零組件,程序違法:
①按「⑴檢定用物品a.所有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
等,皆由試場提供,僅工具表所列者得由應檢者攜入使用。b 、不得使用非試場提供之材料。…⑸故障排除—經由檢測及判斷後,即可將故障或異常之零組件換為正常者(以整個零件或組件更換標準,不做細部拆解。無關之零組件,請勿拆換,否則,可能被判定不及格)…⑹再檢漏作業—為確認故障排除之正確性,或拆裝零組件後之再試點火前,應先確認系統無洩漏之情形。應檢人員應自行試漏及檢修,若有洩漏而於會檢時被發現者,即被判定本站不及格。…⑽安全會檢—交件後或交件時間屆滿,監評人員檢查是否漏氣、漏水,以確認安全(應檢者會同)。」被告編印之「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之「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題資料貳、術科測驗試題參考資料二、試題型態(二)第二站4.工作說明定有規範。
②雖按「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
材料,如疑義,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試場規則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其前提仍須在能期待應考人對於機具設備、材料,具有對正常組件所無而屬例外產生瑕疵之檢查義務與能力,始能適用本條;而將因瑕疵組件所造成測試不及格之不利益,依「自我負責原則」法理,歸責於應考人(即原告),故如依一般正常組件均不致產生之異種瑕疵(如本案中止漏墊片已脫落,未黏貼於主燃燒器上之特殊情事);或須應考人在違反工作說明規範之下,拆解組件始能發現之異種瑕疵(如止漏墊片已脫落,需原告拆解整組組件始能發現)均係不可期待,自應屬非可歸責於原告事由所生之瑕疵,原告即無從發現而無法提出任何疑義,應予排除試場規則第40條第2 項之範圍。③又按原處分所述「…洽詢林內及豪山牌熱水器製造廠
,就目前熱水器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之組裝…」之關於何謂「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的說明?顯係以「林內牌」及「豪山牌」等兩家廠商作為判斷標準無誤。而關於「林內牌」與「豪山牌」的實品組具,可明顯看出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均互相附合與黏貼一起而成為一體不可分割之物體。
④職是之故,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互相黏貼一體,方屬
於前揭工作說明規範所稱「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根據前揭工作說明規範,試場單位必須將已黏貼止漏墊片於主燃燒器的組件提供給應考人員,試場單位始得堪稱業已履行行政義務。於試場單位未提供此種符合法規的零組件之前,原告因尚未進入測試之程序,根本不能進行所謂的「測試」;而所謂「檢查義務」,綜查相關工作說明規範,並未包含「檢查試場單位是否提供此種符合法規的零組件」之測試項目,則原告並無檢查零組件之義務。
⑤況因無檢查義務,則原告對於「試場單位提供符合法
規的零組件以供測試」一事,即屬值得保護之信賴基礎;並為信賴之客觀表現於外的行為,則原告自得本於適法合理之信任,對於試場單位所提供的零組件無須檢查,即可使用與進行測試;且並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故原告應受「信賴原則」之保護。
⑥縱原告有檢查義務,遂無合理之信任基礎,而應自行
將「零組件、儀器及用具」檢查,如發現瑕疵,猶需自行拆解而合於測試之組件,此舉勢必強求原告,以違反前揭工作說明規範所謂「…以整個零件或組件更換標,不做細部拆解…」誡命規範之方式完成測試,殆屬不可期待。更遑論,原告在違反工作說明規範之下,對於需拆解組件之後始能發現的瑕疵,予以提出疑義並依考試規則而行要求更換之程序。惟試場單位卻以此種非可歸責於原告之理由,對原告為測試不及格之評定。
⑦按前揭工作說明規範,正確流程應係:試場單位須先
於原告為該項特定測試之前,提供「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原告依其合理信賴就試場單位所提供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為測試工具以進行測試。
縱然於測試科目義務外而在進行測試之前,偶然發現瑕疵「零組件、儀器及用具」,已因該「零組件、儀器及用具」為一整體不可分割的組件,僅能請求更換整組組件,並無義務亦不得違反工作說明規範,而自冒恐評定不及格風險之細部拆解行為,始為合法妥適。
⑧系爭熱水器之「主燃燒器」與「止漏墊圈」應為不可
分割之器具。蓋依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內公司)函復為:「…公司出貨並未配送止漏墊圈,可是維修人員會自行準備少許止漏墊圈備用…」等語,顯示止漏墊圈僅僅備用,則如「止漏墊圈」對於防止瓦斯洩漏具有絕對性功能,製造廠商應將「主燃燒器」與「止漏墊圈」製造而為不可分割之器具,始符合其前後所陳述之邏輯。
⑨被告應舉證證明,於術科考場備有獨立之「止漏墊圈
」或准考生自行隨身攜帶「止漏墊圈」。蓋依被告答辯所稱:「…備有止漏墊片…」,卻未見其舉證以證其說。況,查試場單位所提供零組件或考生得帶入試場工具表所列工具;抑或測試項目紀錄表均無此零件提供之情事,何來如被告所稱「…備有止漏墊片…」云云。
⑵程序違法為司法機關所得審判之領域:
①按「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
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一、冒名頂替者。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四、互換工件或圖說者。五、隨身攜帶成品或規定以外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六、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八、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九、違反第23條規定者。十、明知監評人員未依第27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者。」試場規則第48條定有明文。
②依司法院釋字第319 號解釋,如任何評分委員對於考
試所為及格與否之處分,顯係對考試法令與規範之認知錯誤所為,即屬所謂評分產生「顯然錯誤」之情事,容有撤銷原處分之餘地。復依「…又按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重新展現於法院之前,以供審查。
故閱卷人員以其專業之認知,所為之評分,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依前開說明,行政機關自有判斷餘地,非司法審查之範圍。…」「…面試委員謝○洋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迴避,影響考試之公正,核屬考試之程序問題,自屬行政法院所得審查之範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7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738 號均有闡釋。則可推論出,如閱卷人員評分與所謂「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無涉,而係就考試規則或考試程序發生顯然錯誤致為錯誤評分之行政處分,屬於準司法或司法機關得為審查之範圍,如確係適用法令錯誤,仍屬得為撤銷標的。
③本件程序瑕疵與違法之處:
A試場單位不知何故,竟將未黏貼橡膠套片於主燃燒器之零組件,提供予原告以供測試。
B監考官明知主燃燒器組與橡膠套片未加黏合,致使
原告勢必因使用故障器具應考而獲致不及格之結果,詎監考官竟保持原告之無知,未予以更換與提供符合法規之零組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外,置原告使用瑕疵組件而恐生不可預測危險之中。
C監考官「竟以是否檢查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
,進而是否自行為細部拆解之行為,將所拆解之零件套入有瑕疵而證提供測試之零組件,以回復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進行測試,以作為測試是否及格之標準。不論是「先行檢查是否有止漏橡膠片?如無,應自行細部拆解其他零組件,以取得止漏橡膠片;或取試場單位所給予之止漏橡膠片,以回復正常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檢查因無止漏橡膠片所導致之洩漏」等項目,於試場單位所提供零組件或得帶入試場工具表所列工具;抑或測試項目紀錄表,均無此項零件已在試場提供套入或依據工具表可供帶進套入;或將套入與否列為測試之項目。
D監考官未依工作說明規範「…若有洩漏而於會檢時被發現者,即被判定本站不及格。…⑽安全會檢:
交件後或交件時間屆滿,…」之規定,俟「安全會檢」之時間屆至,竟於測試程序未完成之前,即率爾以原告未為非屬測試科目之行為,逕行為不利原告測試評分判定。
E監考官顯然違反前揭試場規則第48條之規定,於未
構成試場規則第48條之情事時,即以判定不及格為由不准原告繼續完成應考程序。就其情事縱然原告所為已足以判為不及格,但仍應令其完成交件或俟時間終屆滿,再於評審表紀錄不及格,何需於原告尚未應考完成,即違法予以扣考。
④是此,試場單位所為判定不及格之處分,因程序違法
致使被告基於違法基礎所為不予發證之處分亦隨之違法,而此違法自得為司法機關所審酌與裁判,司法機關自得依法予以撤銷並將學科成績保留,以俟再行術科測驗之成績予以合併計算而另為適法之處分。
㈡被告主張:
⒈原告主張94年6 月26日學科成績84.5分未予保留,且未補
行術科測試云云,實與事實不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 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參原處分卷可閱部分、證1 第2 頁),原告於94年度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2 梯次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職類丙級學科成績及格,得自95年度起保留學科成績至97年度止,期間皆可報檢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職類丙級,並申請免試學科,只需參加術科測試。若於學科成績保留期間(95年度至97年度),其術科測試及格,則可依規定發給技術士證。經查原告95年至96年3 月止皆未報檢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職類丙級術科測試,惟原告尚可報檢96年度第3 梯次及9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並依規定申請免試學科,若其術科成績測試及格,得發給技術士證。
⒉原告所提「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試場提供之止漏
墊片已脫落,未黏貼於主燃燒器上,係為故障瑕疵品,屬非可歸責於原告,並就被告於95年5 月3 日勞中三字第0950301037號書函文中所述:「…並洽詢林內及豪山牌熱水器製造廠,就目前熱水器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之組裝為獨立或黏貼及止漏墊片之使用材質等現況…」,特展示「林內牌」與「豪山牌」(原處分卷㈠第73、74頁所示照片)的實品組具,均互相附合與黏貼一起,而成為一體不可分割之物體。因原告所引用之實體照片,顯對即熱式熱水器主燃燒器及止漏墊片之組裝有所誤認,被告為證明原告所提之錯誤,特以95年6 月16日勞中三字第0950301420號書函函請林內公司及豪山公司協助說明。經該二公司所提出之說明及分解照片(原處分卷㈠第95頁-100頁),已更明確證實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獨立之零件,非原本就黏貼在主燃器或套於主燃燒器連接管之槽溝內。然原告卻以即熱式熱水器所拆卸下來已組裝完成之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認為是一體之組件,顯已對即熱式熱水器之基本構造有所誤認及未盡了解,故所提「止漏墊片係黏貼在主燃燒器」之說詞及照片已不足採信。
⒊「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主要在測試應檢人「安裝
」與「維修」之基本知識。「維修」試題設有故障點,原告需判斷故障原因何在?本件依規定,故障排除係原告經由檢測及判斷後,即可將故障或異常之零組件更換為正常者,而不需做細部拆解或更換(原處分卷㈠應檢參考資料第110 頁⑸之規定)。原告雖已依規定更換整組主燃燒器,卻未檢視及復裝「止漏墊片」於主燃燒器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其雖將檢漏泡沫液噴往該連接處,但開啟瓦斯點燃主燃燒器後,連接處卻因未復裝「止漏墊片」而洩露瓦斯造成許多泡沫球,然經10幾秒後,監評人員見原告未發現洩漏現象及關掉瓦斯或水之動作,即依專業判斷及避免造成試場發生危險,因此按下測試台緊急開關,關閉所有水、瓦斯及電源。當時,監評人員也有請教原告為何洩漏10幾秒尚未發現洩漏,原告回答說:報告監考官,我有老花眼,並欲拿老花眼鏡給監評人員看(原處分卷㈡第1- 3頁監評過程說明)。顯示原告對未復裝「止漏墊片」一無知曉,且又因檢漏技能有所不足與未能察覺瓦斯洩漏,當時監評人員依專業判斷及避免造成試場發生爆然之危險,所為處置係屬正確,並依第二站評審表之評審紀錄項次2、規定:因「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評定為不及格(原處分卷㈡第27頁)係為專業之判定。⒋「止漏墊片」係主燃燒器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之止洩材料
,原告於換裝主燃燒器時即應檢查及復裝此重要零件,而原告卻未發現此重大疏漏,致判定為不合格應無疑義。又本項測試係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之基本技能與知識,如缺乏此知識技能,極易造成氣爆之情事發生,進而危及社會大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另依本職類規範「工作項目」九「器具拆裝組合與故障排除」—「相關知識」規定「(1 )能瞭解器具基本構造與動作原理。(2 )能瞭解如何使用適當儀器與方法」(原處分卷㈠第120 頁)。原告操作方式明顯未符合本規範所訂標準,亦不瞭解即熱式熱水器之基本構造。
⒌由前所述,證明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各自獨立之零件,
術科測試場地所提供之主燃燒器亦無瑕疵,同時亦備有止漏墊片,提供應檢人員於復裝檢視時如認為需更換之用。
故原告指出在進入第三處發現升溫不足,經詳加檢查判斷為主燃燒器堵塞,報告監評人員更換主燃燒器,更換後因未復裝「止漏墊片」造成瓦斯洩漏,被評定不及格,卻以試題參考資料規定「…以整個零件或組件更換標準,以不作細部拆解…」辯稱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一體,不可拆解,實為不可採信。
⒍監評人員對原告之術科成績評定,除因更換主燃燒器未復
裝止漏墊片,而造成瓦斯洩漏,可依第二站評審表之評審紀錄項次2 規定:因「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即可評定為不及格外;其另依第二站評審表之評審紀錄項次3 :「處理故障排除情形」之「依其故障原因判斷及更動零組件、運轉因子紀錄表,已被判定不及格」亦可判定其不及格(原處分卷㈡第27頁),因原告未填寫「故障排除後量測及觀測值」於「即熱式瓦斯熱水器故障原因判斷即更動零組件、設備運轉因子紀錄表」(原處分卷㈡第30頁),依該項評審標準2 、「其量測及觀測數據之誤差,任何一項超過±10% 者」即判定不及格。
⒎按依職業訓練法第33條第2 項授權訂定之「技術士技能檢
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 項規定(參原處分卷可閱部分、證1 第3 頁),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另依「試場規則」第40條第2 項規定,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材料,如有疑義,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又上開規則第53條規定,「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有疑義時,應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上述條文之精神係在保障應檢人之權益,避免事後之爭議,由原告之訴訟狀所顯示之法學素養並無不知之理,同時測試場地所提供之主燃燒器並無瑕疵,且原告於術科測試時,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任何異議且作成紀錄,顯示原告已確認當時測試並無不合規定之情形,且於評審表簽名確認測試完成(原處分卷㈡第27頁),自無疑義。
⒏被告辦理技能檢定各職類監評人員之產生,係依「技術士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3條所明定之相關培訓資格,分別由產、官、學、訓各領域相關單位推薦或循自我推薦管道,提被告之審查委員會審定,審核通過培訓者,其培訓過程需通過包含實務操作、執行監評能力訓練及技能檢定法規與政策說明等嚴謹培訓課程及測驗及格後,方能取得合格證書;另試題或評審標準有重大修正時,被告亦需為該等人員辦理回訓研討,以齊一監評評分標準。另管理考核不適任者,依情節分予以廢止或停止職權2 年行政處分,以維持執行技能檢定監評之公平、公正。
⒐按司法院釋字第319 號解釋:「…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
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職是,監評人員依其專業及規定評定成績,顯無錯誤,自無撤銷原處分之餘地。又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展現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是對考試決定之審查應受前述考試特性之限制,除是否遵守程序之規定,是否適用正確之考試標準,是否根據正確之事實,是否違反通常之評分標準,是否將考試無關之事項納入考量等事項外,均非審查範圍(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被告確認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獨立之零件,而原告於第二站換裝主燃燒器組時,未套入止漏墊片而發生瓦斯洩漏,乃依第二站評審表之評審紀錄項次2 、規定:因「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故監評人員依規定判定不及格;另依第二站評審表之評審紀錄項次3 :「處理故障排除情形」之「依其故障原因判斷及更動零組件、運轉因子紀錄表,已被判定不及格」亦已判定其不及格(原處分卷㈡第27頁),其因為原告未填寫「故障排除後量測及觀測值」於「即熱式瓦斯熱水器故障原因判斷即更動零組件、設備運轉因子紀錄表」(原處分卷㈡第30頁),依該項評審標準2 、「其量測及觀測數據之誤差,任何一項超過±10% 者」即判定不及格。上述二者不及格之認定並無疑義,且無不合,應予維持。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李應元,嗣於訴訟中變更為盧天麟,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不提供正常且符合法規之零組件,程序違法。原告依其合理信賴就試場單位所提供之「零組件、儀器及用具」為測試工具以進行測試。縱然於測試科目義務外而在進行測試之前,偶然發現瑕疵「零組件、儀器及用具」,已因該「零組件、儀器及用具」為一整體不可分割的組件,僅能請求更換整組組件,並無義務亦不得違反被告發布之工作說明規範,而自冒恐評定不及格風險之細部拆解行為。「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試場提供之止漏墊片已脫落,未黏貼於主燃燒器上,係為故障瑕疵品,屬非可歸責於原告,有「林內牌」與「豪山牌」照片上之實品組具,止漏墊片與主燃燒器組互相附合與黏貼一起,而成為一體不可分割之物體。監考官未依工作說明規範「…若有洩漏而於會檢時被發現者,即被判定本站不及格。…⑽安全會檢:交件後或交件時間屆滿,…」之規定,俟「安全會檢」之時間屆至,竟於測試程序未完成之前,即率爾以原告未為非屬測試科目之行為,逕行為不利原告測試評分判定。監考官顯然違反前揭試場規則第48條之規定,於未試場規則第48條之情事時,即以判定不及格為由不准原告繼續完成應考程序。就其情事縱然原告所為已足以判為不及格,但仍應令其完成交件或俟時間終屆滿,再於評審表紀錄不及格,何需於原告尚未應考完成,即違法予以扣考。據此,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及第
8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云云。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提「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試場提供之止漏墊片已脫落,未黏貼於主燃燒器上,係為故障瑕疵品云云,其以即熱式熱水器所拆卸下來已組裝完成之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認為是一體之組件,顯已對即熱式熱水器之基本構造有所誤認。林內公司及豪山公司均函復被告明確證實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獨立之零件,非原本就黏貼在主燃器或套於主燃燒器連接管之槽溝內。「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主要在測試應檢人「安裝」與「維修」之基本知識。「維修」試題設有故障點,原告需判斷故障原因何在?本件依規定,故障排除係原告經由檢測及判斷後,即可將故障或異常之零組件更換為正常者,而不需做細部拆解或更換。本項測試係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之基本技能與知識,如缺乏此知識技能,極易造成氣爆之情事發生,進而危及社會大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原告雖已依規定更換整組主燃燒器,卻未檢視及復裝「止漏墊片」於主燃燒器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亦未發現此重大疏漏,致經監評人員判定為不合格並無疑義。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按職業訓練法第33條規定:「(第1 項)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第2 項)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選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第3 項)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依上開第2 項授權訂定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被告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辦理「94年度第2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訂有行政契約書(本院卷第97-105頁),尚無不合。職業訓練法第33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規定:「(第1 項)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有有疑義時,應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當場提出並經作成記錄者,事後不予處理。(第2項)前項試題疑義依第50條規定處理。」第50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前條疑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第49條規定:「應檢人對…術科測試之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7 日內,以書面載明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
五、本件兩造不爭以下之事實,並有如下之證據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㈠原告參加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燃氣器具
研發中心舉辦之94年度第2 梯次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結果學科成績84.5分,術科成績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有原告提出成績測試通知單(本院卷第87頁)可稽。
㈡原告4 年10月31日參加術科考試,於第二站「即熱式瓦斯熱
水器之故障排除」,當場經監評人員於第二站報檢人更動零組件設備運轉因子現場紀錄表記載「更動3 處,漏氣,更換主燃燒器組未安裝墊圈造成洩漏」(原處分卷㈡第29頁)、即熱式瓦斯熱水器故障原因判斷及更動零組件、設備運轉因子紀錄表記載「不及格。更動數為3 處,不及格原因註記:
⒈更換主燃燒器接頭未安裝墊圈,造成洩漏。⒉未填量測及觀測值。」於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術科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審表(原處分卷㈡第27頁)評定為不及格,其檢漏作業項目勾選「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其處理故障排除情形項目勾選「依其故障原因判斷及更動零組件、運轉因子紀錄表,已被判定不及格」,並於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審總(原處分卷㈡第25頁)以「漏氣。⒈主燃燒器接頭未安裝墊圈,引起洩漏。⒉未填量測及觀測值。」評定為不及格。
㈢依原告提出之成績測試通知單說明「應於接到通知單之日起
15日內」申請複查,又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第49條、第50條、第53條,應檢人對術科測試之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7 日內,以書面載明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原告於94年10月31日參加術科考試,於94年11月2 日向被告提出申訴(原處分卷㈠第19頁),其真意無論係申請複查成績或對試題、答案有疑義,均未逾期。
六、本件之爭執,在於:被告以原告在第二站換裝主燃燒器組時,未安裝墊圈而發生瓦斯洩漏,其檢漏作業項目,因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經監評人員就其專業評定為不及格,是否合法?㈠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
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司法院著有釋字第319 號解釋可參。又按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重新展現於法院之前,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故法院對考試決定之審查應受前述考試特性之限制,除是否遵守程序之規定,是否適用正確之考試標準,是否根據正確之事實,是否違反通常之評分標準,是否將考試無關之事項納入考量等事項外,均非法院審查之範圍。有關應考人術科成績之評定,由術科考試監評人員依其學識素養與經驗就應考人之測試實作表現為客觀公正之衡鑑,此項衡鑑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倘無違背法令之處,法院應予尊重,應考成績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定,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
㈡依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職類丙級之職類規範(原處分卷㈠第51
頁)「工作項目」九、「器具拆裝組合與故障排除」之技能種類「㈡拆裝組合與雜物清理」,其技能標準為「能以適當工具與方法分解、組合各種爐具並清理排除影響燃燒之物」,技能種類「㈢氣密測試」,其技能標準為「能以適當之儀器及方法檢查器具通氣管路系統之氣密性」,而相關知識「⑶能瞭解以肥皂泡沫及嗅覺檢查漏氣之工作及方法」。
㈢依「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應檢參
考資料」(原處分卷㈠第101 頁以下)之術科測驗試題資料中,「壹、應檢須知」「測驗程序及測驗工作注意事項」「㈣第二站即熱式瓦斯熱水器之故障排除」(原處分卷㈠第
105 頁)之「⒊工作情形」項下有「⑵檢漏:初試點火前,須請監評人員供氧及供水後,檢查熱水器是否洩漏,確認無漏後,始可進行以下之工作。」「⑶初試點火:須於確認無漏後,應檢者始可進行第一次試點火,以利觀察、檢測及判斷。」「⑷檢查故障點:除直接觀察或拆開零組件檢查外,並配合使用儀器…等,找出故障點。…」「⑻再檢漏:拆裝或更換零組件後,再試點火前,應檢者應主動進行試漏,以確認自己動手處理之部位無洩漏情形,若有洩漏,應即檢修。」㈣承上,原告應術科考試必須具備瓦斯器具拆裝組合與故障排
除之技能,其第二站「即熱式瓦斯熱水器之故障排除」,該故障排除之技能中必須具備檢漏之技能,其技能標準為「能以適當之儀器及方法檢查器具通氣管路系統之氣密性」。亦即,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主要在測試應檢人「安裝」與「維修」之基本知識。「維修」試題設有故障點,原告需判斷故障原因何在。故障排除係原告經由檢測及判斷後,即可將故障或異常之零組件更換為正常者,而不需做細部拆解或更換。
㈤原告於被告94年12月26日訪談紀錄陳稱:「(…被判不及格
?)…試點火時說瓦斯洩漏。(…試場單位提供給你的主燃燒器組有無包裝?)就放在工作檯下,沒有任何包裝。(主燃燒器組包括哪些零組件?)整組組合成一件,連接處有一母螺是活動的,其餘都是固定的,止漏墊片如活動反易漏氣引爆。(安裝主燃燒器組之程序為何?)報告監評人員後拆下故障燃燒器,拿起新主燃燒器組,先安裝與主熱水器考克連接處(有墊片),再鎖緊導火燃燒組(鋼管)即完成。(主燃燒器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如何安裝?)主燃燒器組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是使用螺蓋銜接,只要旋緊螺蓋即可,並不需要動到止漏墊片(各廠牌多以石棉片固定)。(你如何發現主燃燒器組漏未套入橡膠墊片?)考前我熟讀術科測試『參考資料』,第二站…試場提供的零組件正常的,我拿到主燃燒器組認定是正常的,就直接安裝上去。(你發現缺橡膠墊片時,有無向監評人員要求補件?)前已說過試場提供的主燃燒器組應該是完整正常的,…裝好點火時因有氣體進入,火勢異常旺。(你安裝好主燃燒器組後,由何人開啟瓦斯試點火?)我自己試點火,因火勢異常旺,監評人員即關瓦斯說我沒換墊片。」等語(原處分卷㈠第38、39頁)。足見原告雖已依規定更換整組主燃燒器,卻未檢視及復裝「止漏墊片」於主燃燒器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其主觀上認為主燃燒器組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只要旋緊螺蓋即可,並不需要動到止漏墊片。此與監評人員楊景州於被告94年12月26日訪談紀錄陳稱:原告雖將檢漏泡沫液噴往該連接處,但開啟瓦斯點燃主燃燒器後,連接處卻因未復裝「止漏墊片」而洩露瓦斯造成許多泡沫球,然經10幾秒後,監評人員見原告未發現洩漏現象及關掉瓦斯或水之動作,即依專業判斷及避免造成試場發生危險,因此按下測試台緊急開關,關閉所有水、瓦斯及電源。當時,監評人員也有請教原告為何洩漏10幾秒尚未發現洩漏,原告回答說:報告監考官,我有老花眼,並欲拿老花眼鏡給監評人員看等語(原處分卷㈡第1 -3頁),相互對照以觀,顯示原告對未復裝「止漏墊片」一無知曉,且又因檢漏技能有所不足與未能察覺瓦斯洩漏,當時監評人員依專業判斷及避免造成試場發生爆然之危險,所為處置係屬正確,並於第二站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術科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審表評審表,其檢漏作業項目勾選「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評定為不及格,並無不合。
㈥原告主張:「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術科測試試場提供之止漏
墊片已脫落,未黏貼於主燃燒器上,係為故障瑕疵品,屬非可歸責於原告,有「林內牌」與「豪山牌」照片上之實品組具,止漏墊片與主燃燒器組互相附合與黏貼一起,而成為一體不可分割之物體云云,並提出「林內牌」與「豪山牌」實品組具照片(本院卷證物袋內),暨當庭以「林內牌」實品組具說明止漏墊片黏貼於主燃燒器組上。惟查,被告前以95年6 月16日勞中三字第0950301420號函(原處分卷㈠第91-9
4 頁請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說明。經該二公司所提出之說明及分解照片(原處分卷㈠第95-100頁),即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止漏墊圈)鎖緊時經過壓縮難免有些會少許黏著,事實上裝配時是分開的,如果服務時需要更換主燃燒器組時,止漏墊圈是選購品,而不是黏在主燃燒器組上面的。」等語,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所生產之即熱式熱水器之主燃器與止洩墊片為各自獨立零件…,但該墊片會因長時間鎖合迫緊後而有可能產生附著現象。豪上公司對於服務人員或經銷商需求即熱式熱水器『主燃器』零件時,並未隨零件附上防止洩漏墊片,必須另外提出需求『防止洩漏墊片』,才會提供此零件。…」等語。證實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獨立之零件,非原本就黏貼在主燃器或套於主燃燒器連接管之槽溝內。然原告卻以即熱式熱水器所拆卸下來已組裝完成之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認為是一體之組件,顯見其對即熱式熱水器之基本構造有所誤認及未盡了解,是原告上開主張:止漏墊片係黏貼在主燃燒器云云,要非可採。
㈦如前所述,可知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各自獨立之零件,系
爭術科測試場地所提供之主燃燒器未黏貼或附著止漏墊片(墊圈),並無瑕疵,被告亦主張現場同時亦備有止漏墊片(墊圈),提供應檢人員於復裝檢視時如認為需更換之用。雖第二站之材料表上未記載止漏墊片(墊圈)(原處分卷㈡第15頁),若原告於測試排除故障點時,發現缺少此一零件,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0條第2 項規定(原處分卷㈠第16頁):「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材料,如有疑義,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及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題資料「測驗程序及測驗工作注意事項」之「㈠前置作業」(原處分卷㈠第103 頁)規定:「…將試場所提供而放置在自己測驗位置上之工具及材料(含熱水器),各依其數量表,逐件加以核對、檢查,如有短缺或缺陷…應就近即請監評委員或有關人員處理。」亦可報告監評委員或有關人員處理。何況,依原告於被告94年12月26日訪談紀錄及本件起訴狀之陳述,其主觀上認為主燃燒器組與熱水器考克連接處只要旋緊螺蓋即可,並不需要動到止漏墊片,以為試場上提供之主燃燒器組已與止漏墊片(墊圈)黏貼或附著一體,顯見原告不具備查驗主燃燒器組是否已與止漏墊片(墊圈)黏貼或附著一體之技能,且原告直接將主燃燒器組安裝上去後發現「有氣體進入,火勢異常旺」現象,卻任令其漏氣、燃燒達10餘秒左右,竟不知是未復裝止漏墊片(墊圈),造成瓦斯洩漏,被評定不及格,卻以試題參考資料規定「…以整個零件或組件更換標準,以不作細部拆解…」主張:主燃燒器與止漏墊片為一體,不可拆解,現場未備有止漏墊片云云,自不足為採。
㈧監評人員對原告之術科成績評定,因更換主燃燒器未復裝止
漏墊片,而造成瓦斯洩漏,依第二站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術科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評審表評審表,其檢漏作業項目勾選「未檢漏或檢漏不實而引起洩漏或爆燃」,即可評定為不及格;此外,監評人員尚依該評審表,其處理故障排除情形之「依其故障原因判斷及更動零組件、運轉因子紀錄表,已被判定不及格」亦可判定其不及格(原處分卷㈡第27頁),因原告未填寫「故障排除後量測及觀測值」於「即熱式瓦斯熱水器故障原因判斷即更動零組件、設備運轉因子紀錄表」(原處分卷㈡第30頁),依該評審上所載是項評審標準⒉「其量測及觀測數據之誤差,任何一項超過±10% 者」即判定不及格。經核洵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以原告系爭考試結果學科成績84.5分,術科成績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訴請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法律關係及事實已臻明確,原告聲請本院向林內公司及豪山公司函詢(見事實欄原告主張⒊),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