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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87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5 月17日以「卡緣連接器」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嗣參加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經被告於92年10月7 日准予將系爭案之二分之一申請權讓予參加人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並公告在案。審定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 、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5月19日(95)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5203880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11月10日經訴字第095061812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