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99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理想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理想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萬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8月16日以「理想」商標作為其註冊第490005號「玉里想」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排油煙機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旋於88年10月11日再以審定公告前變更申請書向被告申請變更申請人為謝春華君,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理想牌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以95 年8月2日中台異字第94079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於95年9月8日核准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