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90號原 告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壬○○ 兼
子○○被告參加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己○○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庚○○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辛○○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
癸○○丑○○ 兼被告參加人 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