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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他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他字第6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97年度他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97年11月28日97年度他字第6 號裁定命其應向本院繳納前經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之訴訟費用提出抗告,因本件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並不在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效力範圍內,自無以免徵裁判費。

二、是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日期: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