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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停字第 10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代 表 人 乙○○(次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伍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97年8 月18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410號函及97年8 月25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823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

(一)相對人97年8 月18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410號函稱「主旨:函覆台端所提『插班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期間服役年資』釋疑案,請查照。說明:‧‧三、台端自69年12月1 日任官之日起,以迄插班就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畢業,直至服現役迄今,此期間倘無停役、退伍或除役等涉軍階年資之處分,台端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期間年資,自應列計服現役年資。台端服現役最大年限,應自69年12月1 日起算至28年屆滿之日24時止。」

(二)相對人97年8 月25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823號函稱「主旨:函覆台端插班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就讀期間之服役年資計算疑義案,請查照。說明‧‧二、台端對『插班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期間之服役年資計算疑義』案再次來函,本室已於97年8 月18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410號函說明三:『台端自69年12月1 日任官之日起,以迄插班就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畢業,直至服現役迄今,此期間倘無停役、退伍或除役等涉軍階年資之處分,台端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期間年資,自應列計服現役年資。台端服現役最大年限,應自69年12月1 日起算至28年屆滿之日24時止。』,明示在案。」

(三)查依報考當時中正理工學院招考專科畢業生轉學生簡章第12第1 款第3 目規定「受訓期間,不論長短,一律不列計服役年資及晉任停年。」,聲請人相信該招生簡章之規定,在軍旅生涯中可增加3 年學習期間,不影響聲請人各階職務之服役期限,因而入校進修。聲請人係自69年12月1日任官,其間扣除在中正理工學院進修之3 年,故依照上校階服現役最大年限(28年)計算,聲請人應於100 年12月1 日服役期滿退伍,但相對人前揭處分認為聲請人「服現役最大年限,應自69年12月1 日起算28年屆滿之日24時止」,以至聲請人必須於前揭處分所示時間退伍,嚴重影響聲請人軍人身分之存續。聲請人已提起訴願但已近2 個月仍無結果,縱鈞院事後撤銷相對人前揭處分而得以平反復職,但復職後之職缺、工作地點、薪資、主官職務、候選上階職務將不同及被排除,任職年資亦生中斷,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停止前揭二行政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97年8 月18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410號函稱「主旨:函覆台端所提『插班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期間服役年資』釋疑案,‧‧台端服現役最大年限,應自69年12月1 日起算至28年屆滿之日24時止。」,僅在陳明法律見解之觀念通知,未生使聲請人喪失軍人身分之結果,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尚難謂係行政處分,而相對人97年8 月25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823號函稱「主旨:函覆台端插班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就讀期間之服役年資計算疑義案,‧‧‧二、台端對『插班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期間之服役年資計算疑義』案再次來函,本室已於97年8 月18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4 10 號函說明

三:『台端自69年12月1 日任官之日起,以迄插班就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75年班)畢業,直至服現役迄今,此期間倘無停役、退伍或除役等涉軍階年資之處分,台端就讀中正理工學院正期班期間年資,自應列計服現役年資。台端服現役最大年限,應自69年12月1日起算至28年屆滿之日24時止。』,明示在案。」,旨在重申97年8 月18日國人管理字第0970010410號函之旨,亦難謂行政處分,聲請人就該非行政處分之通知聲請停止執行,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