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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再字第 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8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退休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2年4 月24日92年度裁字第49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24日以92年度裁字第498 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諭知駁回。聲請人現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4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本件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本院判決再審部分,另行裁定駁回,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