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聲字第00002號抗 告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97年1 月22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000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