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00號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庚○○(縣長)訴訟代理人 癸○○
壬○○
參 加 人 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經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辛○○等19人於民國( 下同)91 年1 月14日申請成立重劃籌備會,報經被告於91年1 月28日府地重字第0910013611號函同意備查,以91年2 月26日府地重字第0910037356號函核定該重劃區重劃範圍,並以92年6 月13日府地重字第0920121810號函核定該重劃區修正後重畫計畫書准予辦理,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乃以92年6 月17日介壽自重字第010 號公告重劃區重畫計畫書。嗣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及重劃各相關規定召開第1 次至第
6 次會員大會辦理重劃各項業務,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於辦理期間以93年4 月7 日介壽自重字第019 號函詢被告:「重劃區於施工期間仍有部分地主不同意辦理施工,可否將已完工部分先行辦理驗收、移交,並發給已完工部分之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被告旋函請內政部以93年
5 月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6113號函復:「…二、查若經重劃分配確定且已完成登記之土地,於其重劃負擔亦已確定,不致產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需要,於全部重劃區均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接管前,個別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尚非法所不許。」介壽自辦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經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以93年11月15日介壽自重字第028 號公告,自93年11月15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公告30日,93年12月27日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以介壽自重字第035號函請被告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被告審核時發現重劃區邊界因都市計畫修正、樁位偏差及重劃區外圍辦理地籍重測等因素,經八德地政事務所查明彙整,發現八德市○○段○○○○○○○號等4 筆土地摘錄漏列介壽自辦重劃區範圍,嗣後經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於94年2 月4 日召開第7 次會員大會,決議重新編造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及說明土地分配結果等事項,並於94年2 月5 日以介壽自重字第040 號函檢送第
7 次會員大會紀錄暨更正後重劃負擔總計表、土地分配清冊等資料函請被告核備,案經被告以94年2 月23日府重字第0940047356號函同意備查,而更正後土地分配結果經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以94年2 月5 日介壽重字第042 號公告自94年2 月5 日起至94年3 月7 日止公告30日,公告期間有原告等8 人對土地分配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提出書面異議,經該重劃會於94年2 月21日及94年2 月25日召開協調會,均未達成協議,另於94年4 月28日於八德市公所召開協調會,仍未達成協議。嗣被告於94年5 月11日府地重字第0940126883號函請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辦理重劃區地籍測量及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原告等8 人(異議者)之重劃後土地及重劃區抵費地則予以暫緩登記。94年6 月10日以府地重字第0940158440號函核發「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之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第2 聯43張,94年7 月8 日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完成已登記土地交接,其已取得重劃後土地之所有權人即依規定陸續申請建築或移轉買賣設定等。嗣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重新分配重劃土地等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5 月1 日94年度訴字80
6 號民事判決:「確認附表一所示之決議均不存在。」即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第1 次至第6 次會員大會決議均不存在,被告即以95年6 月20日府地重字第0950174589號函請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重新召開會員大會並選舉理監事,並請依上開判決及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及重劃相關作業,95年7 月1 日介壽自辦籌備會重新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選舉重劃區理事、監事及理事長等事項,95年9 月1 日又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以追認方式決議前第1 次至第6 次會員大會法院判決不存在之決議事項。嗣原告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95年9 月1 日召開之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之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
3 月30日95年訴字第187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在案。原告乃於96年7 月23日向被告提出聲請書請求:「1.立即停止核發任何有關『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所有土地』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2.將已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撤銷並轉知八德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前開土地之建築物保全登記事宜。3.將此重劃區內所有以『重劃分配』為登記原因之第1次登記予以註銷,回復重劃分配前之登記狀態,並函知八德地政事務所禁止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買賣異動登記」被告以96年8 月16日府地重字第0960275996號函復:「…二、查首揭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經該重劃會第七次會員大會決議後於94年2 月5 日至94年3 月7 日公告30日期滿,重劃區內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亦無異議,故本府即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於94年5月11日將無異議之重劃後土地函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並依內政部89年10月13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19438 號函示於94年6 月10日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在證,至此區內無異議已完成重劃後登記之土地,即可依規定申請合法建築及土地買賣等…。」原告仍有異議,復於96年9 月3 日提出申請書,除重申前開主張外,另要求應將被告94年6 月10日以府地重字第0940158440號函檢送「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會」之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第2 聯43張註銷作廢,被告以96年9 月7 日府地重字第0960299648號函復,台端等申請事項本府業於96年8 月16日府地重字第0960275996號函復台端等在案。嗣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96年9 月14日依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通知全區會員重新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為:訂定重劃會章程、修正重劃區重劃計畫書、選舉理、監事等,並報請被告以96年10月31日府地重字第0960366399號函復同意備查在案。原告對被告94年
5 月11日府地重字第0940126883號函、94年6 月10日以府地重字第0940158440號函、96年8 月16日府地重字第0960275996號、96年9 月7 日府地重字第0960299648號函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乃提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八德市介壽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