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4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及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16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