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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6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等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16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上訴人僅繳納參仟元,尚欠參仟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