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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經訴字第096060772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7 月26日以「油氣混合式之潤滑給油器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於94年4 月1 日公告,並發給新型第M260

68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案)。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6 月25日以(96)智專三

(一)05026 字第096203511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可能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就第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參加人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應予撤銷專利權?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與引證一(西元2004年5 月12日公告之大陸第0000000.1 號「切削用冷卻劑混合輸送裝置」新型專利案)之差異僅在於系爭案以微電腦幫浦取代引證一之空氣調節閥及電磁閥之功能。換言之,系爭案之微電腦幫浦其實為一種加壓分別控制輸出油液及空氣到油槍的構件,使高壓空氣與油液在油槍內進行混合成霧化再噴出的增壓機件,微電腦幫浦產品並非參加人創作出來的元件,而是既有的產品。系爭案之油液先經加壓泵經由接油部連接油管再到油槍,而空調組則打入空氣經空氣調節器到接風部,再到風管,最後進入油槍內。由於油液要完全霧化,需要藉由高壓空氣打入充分混合,使液態油變成霧狀,系爭案油液與空氣混合的部位係在油槍內進行,而控制油液與空氣進入油槍內的速度及啟動係由微電腦幫浦作控制。若進一步由油液及空氣輸送的路徑來看,會發現系爭案油液與空氣混合的位置是在管路的後段,亦即油槍即將噴出霧狀潤滑油的前方位置,而控制油量及空氣輸送速度的微電腦幫浦係在管路的前段部位。

2、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係承接貯油器向下輸送之油液,而其側方配置有電磁閥,空氣經空氣壓縮機打進到空氣調節閥與油液作混合形成霧狀,且藉由電磁閥之控制再進入上、下注油器利用兩管路接到油槍。其實油液與空氣混合的位置是在油液控制器內部進行,亦即在油槍噴出霧化潤滑油的前方,而控制油液進入油液控制器的速度,乃藉油液控制器輸出霧化潤滑油後壓力差,空氣可再導入該油液控制器內部,可見控制油液與空氣進入油液控制器內的速度也是相互配合的。換言之,電磁閥輸送油、氣至上下注油器越快速,空氣與油液進入油液控制器內的速度亦同步加快,重要的是高壓空氣進入油液控制器越快速,貯油器潤滑油注入油液控制器的速度相對加快。顯然引證一油氣之輸出亦為同步並非各自獨立的,且引證一與系爭案比較,控制油、氣輸出的微電腦幫浦(如引證一的油液控制器結合電磁閥)係在油、氣混合一起的槍體(如引證一之油槍)前方,表示控制元件在前,而混合位置在後,兩者位置並無不同。此外,油、氣混合一起距離噴槍出口的長短位置並不重要,亦即系爭案油、氣混合的位置改在槍體內部進行,僅是單純的位置改變,並無提昇油液霧化效果,並無增進功效,不具顯然之進步性。

3、由訴願決定書第5 頁內容可看出,系爭案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可見同步穩定輸出空氣及潤滑油可提昇潤滑效果是關鍵因素,但相較於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空氣與油液輸出,亦是受電磁閥作動頻率以同時間輸出,兩者效果一致。且系爭案專利說明書內容並未清楚揭示微電腦幫浦之內部結構及電路、如何控制油、氣輸出速度及啟動、何以達到同步穩定輸出空氣及潤滑油。系爭案如何以一簡單的微電腦幫浦代替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結合電磁閥,而達到明顯提昇潤滑效果?

4、被告並未就微電腦幫浦之技術結構詳加剖析具體比較,以證明較引證一具有提昇潤滑效果的功能。又眾所周知,所謂微電腦幫浦之用途僅是提供加壓,以控制油、氣輸送速度功能,此與引證一具有電磁閥的油液控制器並無差別。系爭案明顯是以一個既有的微電腦幫浦元件取代習知油液控制器之等效替換。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與引證一之技術內容相比較:

(1)引證一並無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使油、氣同步穩定向外輸出」之技術重點,以及「油、氣係輸送至油槍內之噴嘴內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之結構特徵。

(2)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空氣壓縮機、上下注油器,與系爭案之微電腦幫浦、油槍、槍體構件比較,不論是呈現之構造、空間型態及作動方式皆有極大之差異。

(3)引證一利用油液控制器內部壓力差,由於電磁閥係控制霧化的潤滑油輸出頻率大小,當輸出越快速頻率越高時,貯油器潤滑油進入油液控制器的速度相對增加,始能維持油液控制器內部之壓力在預設值,空氣調節閥視油液控制器內的壓力差,啟動高壓空氣輸入油液控制器內,可見該構件間的關係是連動式。在使用上,引證一其空氣及潤滑油供給之壓力大小控制係各自獨立的,其與系爭案將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的作動完全不同。

(4)系爭案與引證一在油、氣混合的位置亦不相同,系爭案之油、氣係輸送至油槍內之噴嘴內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而引證一之油、氣係在油液控制器內進行,兩案構造明顯不同。

2、系爭案係由潤滑器本體、微電腦幫浦、加壓泵、油面感應器等構件組成之潤滑給油器,以及油槍等構件組成,主要係於該微電腦幫浦一側設置一與外界之空壓機相組設之空調組,另側則凸設有供一油管及風管一端接設之接風部及接油部,而該油管及風管另端係與該油槍相組設,令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令油氣同步穩定向外輸出,同時,被輸送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並於該油槍之噴嘴內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以提昇潤滑效果。引證一並未揭示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以及將輸送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於油槍之噴嘴內混合成霧化,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訴求之技術內容並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三)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與引證一在構造、功效大不相同,噴槍之油氣混合位置對噴槍出來的霧化效果亦有所不同。

2、依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所生產的產品,已為參加人公司所量產,系爭案係以微電腦幫浦在管內有效範圍作加壓動作,產出之油污霧化顆粒非常小,顯然比引證一之油污顆粒好。

理 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規範:

(一)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二)新型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即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案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專利說明書之充分揭露:按申請新型專利,專利申請權人應備具說明書及必要圖式,記載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即為撤銷專利權之事由(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準用第25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第

2 項規定參照)。準此,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之記載均應明確,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

(四)進步性之判斷:

1、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此乃新型專利之進步性要件。所謂「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係指所有已公開之技術或知識,必須其所揭示之內容足以教示或建議熟悉該項技術者,依據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能輕易完成某新型專利之申請標的時,該公開之技術或知識始為一具有證據力之引證案。亦即以新型專利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於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將申請案之新型與技術水準中公然知悉或實施或記載於刊物中之新型(即引證新型)相比較,並就該技術領域基於引證新型是否容易思及或完成申請案之新型,予以邏輯的推斷。

2、判斷進步性時,應整體判斷申請案之新型解決課題之技術手段、目的及效果,並得將其與數引證資料內容的組合(包含將數引證資料之某部分,或同一引證資料的不同部分加以組合)進行比對判斷。又因附屬項包含獨立項所有的技術內容與特徵,如獨立項之新型具有進步性,則該附屬項之新型亦具進步性;倘獨立項之新型不具進步性時,仍應對該附屬項之新型為進步性之判斷。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一)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其中第1 項及第4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N0

2 號舉發卷《下稱舉發卷》第19至21頁之專利說明書,並參酌圖式第1 圖、第4 圖,如附圖1 所示):

1、請求項第1 項:「一種油氣混合式之潤滑給油器改良,其包含由潤滑器本體(11)、微電腦幫浦(12)等構件組成之潤滑給油器(10),以及利用油管(3 2) 及風管(31)與該潤滑給油器(10)相接設,而用以噴出潤滑油之油槍(20),其特徵在於:該微電腦幫浦(12)一側設有與外界之空壓機相組設之空調組(16),另側則凸設有供油管(32)及風管(31)一端接設之接風部(121) 及接油部(122) ,而該油管(32)及風管(31)另端係與油槍(20)相組設,令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12)控制,令油氣同步穩定向外輸出,同時,被輸送至該油槍(20)內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並於該油槍(20)之噴嘴(23)內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以提昇潤滑效果者。」

2、請求項第4 項:「一種油氣混合式之潤滑給油器改良,其包含由潤滑器本體(11)、微電腦幫浦(12)等構件組成之潤滑給油器(10),以及利用油管(32)及風管(31)與該潤滑給油器(10)相接設,而用以噴出潤滑油之油槍(20),其特徵在於:該微電腦幫浦(12)一側設有與外界之空壓機相組設之空調組(16),另側則凸設有供油管(32)及風管(31)一端接設之接風部(121) 及接油部(122),而該油管(32)及風管(31)另端係與油槍(20)相組設;該油槍(20)係由一槍體(21)、撓性槍管(22)、噴嘴(23),以及一油氣混合管(24)組成,其中該槍體(21) 內 緣適處並成型有分別供潤滑油及壓縮空氣流動之油道(216)及風道(217) ,且該油道(216) 出口端(2161)處並可供一輸油管(25)一端套設,而該撓性槍管(22)係螺組於該槍體(21)對應該油道(216) 及風道(217) 出口之外側處,其內緣係形成中空之輸風道(221) ,可供該輸油管穿置於該輸風道(221) 處,並令該油氣混合管(24) 套 組於該輸油管另端,再利用該噴嘴(23)螺組於撓性槍管(22)另端而定位該油氣混合管(24),該油氣混合管(24)內緣中空,一端係凸設與該輸油管(25)相組接之套接段(241) ,另端則形成一出油口(242) ,且其較大徑之中段處更等角貫設有若干出風口(243) ,而該等出風口(243) 並與該輸風道(221) 相連通;藉此,令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12)控制,使油、氣同步穩定向外輸出,同時,被輸送至該油槍(20)內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並於流經該油道(216)、風道(217) 及輸油管(25)、輸風道(221) 後,自該油氣混合管(24)之出油口(242) 及出風口(243) 處噴出,且其噴出的同時,係於該噴嘴之噴嘴(23)出口(232) 內匯聚、混合成霧化向外噴灑而出,以達到最佳之潤滑效果者。

(二)系爭案係針對一般習用之潤滑給油器之潤滑油輸出控制與壓縮空氣之控制系統各自獨立,致潤滑油輸出無法穩定,且控制油量及風量之操作甚為不便,同時因油、空氣單純地在槍管內部混合後向外噴出,無法呈「霧化」狀態,減少潤滑效果等缺失,提供一種「油氣混合式之潤滑給油器改良」,其包含由潤滑器本體(11)、微電腦幫浦(12)等構件組成之潤滑給油器(10),以及利用油管(31)及風管(32)與該潤滑給油器(10)相接設,而用以噴出潤滑油之油槍(20),其特徵在於:該微電腦幫浦(12)一側設有與外界之空壓機相組設之空調組(16),另側則凸設有供油管(32)及風管(31)一端接設之接風部(121) 及接油部(122) ,而該油管(32)及風管(31)另端係與油槍(20)相組設,令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12)控制,令油氣同步穩定向外輸出,同時,被輸送至該油槍(20)內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並於該油槍(20)之噴嘴(23)內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以提昇潤滑效果者。其創作目的主要使潤滑給油器達到潤滑作用所需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之輸出同時受微電腦幫浦控制,達到穩定之同步輸出動作,且令油槍內部供潤滑油及壓縮空氣輸送、流動之管路各自分離、獨立,進而於油槍前端噴嘴內匯聚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提升潤滑效果(見舉發卷第26至27頁之專利說明書)。

(三)系爭專利說明書業已充分揭露: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有關微電腦幫浦之說明,並未揭露其內部結構及電路、如何控制油、氣輸出速度及啟動,如何達到同步穩定輸出空氣及潤滑油云云(見本院卷第13頁之起訴狀)。

1、原告雖未具體指明系爭案專利說明書有未充分揭露之問題,惟細繹其主張內容,應認此部分主張乃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滿足充分揭露要件之問題。於判斷之邏輯順序上,以揭露要件為先,專利要件(即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在後,本院就此應先予審酌,合先敘明。

2、查以目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關於微電腦幫浦之組構係屬成熟之技術,已無須細論其內部結構及電路,即可知悉得以何技術手段穩定控制油、氣輸出速度及啟動。易言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質疑微電腦幫浦可穩定控制油、氣輸出速度及啟動,而認為應有特殊的電路設計,或某些內部構造之安排,始能在特定條件下有機會達到上開目的。故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業將其技術內容予以揭露,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參酌系爭案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及技術,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並據以實施,已符合充分揭露之要件。

三、本件可資援用之引證案:原告於舉發時,除引證一外,另提出2004年台北國際製造技術暨設備展之大會專刊型錄(原編號為「證據三」)、大會展覽專刊廣告企劃書(原編號為「證據四」)、以及原證據三第92頁之圖片放大圖(原編號為「證據五」)為其舉發證據,主張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見舉發卷第38至46頁之專利舉發理由書)。嗣於起訴時僅提出引證一,主張系爭案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之起訴狀)。是以本院為判斷系爭案是否具進步性,應審酌引證一,至其餘舉發證據即無庸審酌。

四、引證案一之技術內容:

(一)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見舉發卷第12頁之專利說明書,並參酌圖式第1 圖、第2 圖,如附圖2 所示)。請求項第一項為「一種切削用冷卻劑混合輸送裝置,其特徵在於包含有:貯油器(10)、空氣壓縮機(20)、用管路(31)連接該空氣壓縮機(20)的空氣調節閥(30),藉管路(44)連接該空氣調節閥

(30) 並與該貯油器(10)相通的油液控制器(40);及至少

1 個設於該油液控制器(40)下方的上注油器(50),其頂面設若干注入孔(51)可與該油液控制器(40)相連通,該注油器(50)側方設一輸出的管路(54)。」

(二)引證一係針對一般切削機械係以大量冷卻潤滑油劑直接注入加工刀具部位,不僅潤滑油使用量大,且因切削工具不停運轉,潤滑油飛濺噴出等缺失,提供一種「切削用冷卻劑混合輸送裝置」,包含貯油器、空氣壓縮機、用管路連接該空氣壓縮機的空氣調節閥,藉管路連接該空氣調節閥並與該貯油器相通的油液控制器,及至少1 個設於該油液控制器下方的上注油器,其頂面設若干注入孔可與該油液控制器相連通,該注油器側方設一輸出的管路。其創作目的在使高壓空氣與冷卻劑預混成霧狀,有效防止冷卻劑之飛濺,達到冷卻及潤滑作用,並節省冷卻劑用量,並防止環境污染(見舉發卷第10至13頁之實用專利說明書)。

五、系爭案與引證一之比對:

(一)創作目的相同:系爭案旨在使潤滑給油器達到潤滑作用所需之潤滑油及壓縮空氣之輸出同時受微電腦幫浦控制,達到穩定之同步輸出動作,且令油槍內部供潤滑油及壓縮空氣輸送、流動之管路各自分離、獨立,進而於油槍前端噴嘴內匯聚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提升潤滑效果。而引證一旨在使高壓空氣與冷卻劑預混成霧狀,有效防止冷卻劑之飛濺,達到冷卻及潤滑作用,並節省冷卻劑用量,並防止環境污染。是以二者之創作目的相同。

(二)使用構件不同:系爭案請求項第1 項之構成元件為微電腦幫浦(12)、油槍

(20)及具噴嘴(23)之槍體(21);引證一之構成元件為油液控制器(4 0) 、空氣壓縮機(20)及上下注油器(50),各自構件均不相同。

(三)構件在空間上連結不同:系爭案請求項第1 項之微電腦幫浦(12)一側設空調組(16),另側設風管(31)、油管(32);至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40),係在其底部設置注油器(50)。另系爭案之潤滑給油器

(10) 的位置與引證一之貯油器(10)亦不相同。

(四)作動方式不同:

1、引證一之油氣經過油液控制器(40)業已混合,即管路(54)內含空氣和冷卻油。而系爭案之空氣經空調組(16)再由微電腦幫浦(12)後,油氣仍是分流狀態。故兩案之處理方式並不相同。

2、引證一利用油液控制器(40)內部壓力差而作用,因電磁閥(43)係控制霧化的潤滑油輸出頻率大小,當輸出越快速頻率越高時,貯油器(10)潤滑油進入油液控制器(40)的速度相對增加,始能維持油液控制器(40)內部之壓力在預設值,空氣調節閥(30)則視油液控制器(40)內的壓力差,啟動高壓空氣輸入油液控制器(40)內,是以各該構件間的關係是連動式。亦即引證一中空氣及潤滑油供給之壓力大小控制係各自獨立的,其與系爭案將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的作動完全不同。

3、引證一並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4 項獨立項「壓縮空氣之輸出及啟動,可與潤滑油之輸出同步受該微電腦幫浦控制,使油、氣同步穩定向外輸出」之技術重點,以及「油、氣係輸送至油槍內之噴嘴內混合成霧化向外噴出」之結構特徵。

4、原告主張系爭案之微電腦幫浦,與引證一之空氣調節閥、電磁閥,功能相同,且與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電磁閥,僅為單純的等效置換,此置換為眾所皆知、所屬技術領域者輕易思及,並未增進功效云云。

(1)微電腦幫浦係一種可程式化作參數設定,以彈性調整流體(含氣體或液體)輸出壓力和流量的裝置,單就調整空氣部分而言,或可認為等同於空氣調節閥,惟微電腦幫浦為一種可程式化之工具,可以最佳流體輸出結果作回饋性的控制,以達到穩定流體輸出的效果,於系爭案中,微電腦幫浦所能發揮之功能為①穩定輸出特定空氣流量值;②穩定輸出特定油液流量值;③有設定油氣輸出相關條件,達到最終油氣最佳混合比。然而,引證一之空氣調節閥係以人工操作方式調整空氣之輸出,且電磁閥為一種由電力控制和調整之裝置,此二者之輸出準確程度或立即調整性,均與系爭案微電腦幫浦之效果及「油氣同步穩定輸出」之功能有所差異。

(2)關於原告所指系爭案之微電腦幫浦可視為引證一之空氣調節閥、油液控制器及電磁閥組合之單純等效置換問題,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微電腦幫浦之認識,微電腦幫浦相對於空氣調節閥、油液控制器及電磁閥組合所達到之效益並不相同,且如以微電腦幫浦設定油氣輸出相關條件,即可偵測油液量,隨之調整壓縮空氣。故引證一中空氣調節閥、油液控制器及電磁閥之組合,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微電腦幫浦之目的和功效,且系爭案將空氣調節閥改為電磁閥,再與微電腦幫浦組合,所產生之功效並非單純功能之相加,而是具有相乘之效果,故系爭專利具進步性。

5、原告另主張系爭案與引證一之控制元件、油器混合位置相同,兩案之功效亦因此相同云云。

(1)系爭案與引證一所使用之構成元件及元件數量有異,就油、氣混合位置而言,系爭案係潤滑油及壓縮空氣通過微電腦幫浦,於油槍中噴嘴內混合,而非在微電腦幫浦中混合(見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引證一則在油液控制器內即已混合冷卻潤滑油及高壓空氣(見舉發卷第9 頁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第4 至5行)。兩案油氣混合位置之不同,致使各自動作方式及技術手段有所差別。故原告主張系爭案之微電腦幫浦在槍體前方,如同引證一之油液控制器結合電磁閥係在油槍前方,二案之控制元件在前、混合位置在後云云,容有誤會。

(2)如前所述,系爭案與引證一使用之構成元件、元件數量、元件在空間之位置、元件執行之技術動作等均不相同,且系爭案為組合引證一諸多元件而為之創作,雖表面上兩案所欲達成穩定控制潤滑油輸出及其油量,提升潤滑效果之目的相同,惟系爭案可用較為簡單之構造及方式達到與引證一相同之效果,即具進步性。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委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4 項與引證案一之技術內容相比較,其創作目的雖無二致,惟使用構件、空間上連結關係及作動方式(技術手段)均不相同,故熟習潤滑給油器技術者無法藉由引證一之教示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案之「油氣混合式潤滑給油器改良」,故請求項第1 項、第4 項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至3 、5 至6 項附屬項,依附於獨立項第1 項及第4項,而獨立項第1 項及第4 項具有進步性,各該附屬項即具進步性。

六、從而,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案與引證一並不相同,並具進步性,被告以系爭案無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舉發成立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忠行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