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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