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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