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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1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間因建築執照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1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97年9 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核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自提起上訴之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4 日,因期間末日97年10月5 日為星期日,應計至97年10月6 日屆滿。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0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