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9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6 月24日97公審決字第023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02號被告甲○○貪污等案件之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刑事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為被告所屬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調查員,派駐臺東縣調查站,因涉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聲譽,經被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 項第4 款及第5 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1日以法令字第0961304295號令核布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被告嗣以96年10月29日法人決字第0961304485號書函更正上開免職令之原告俸級及俸點為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二級535 俸點)。原告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免職事件,被告認原告有涉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聲譽之情形,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 項第4 款及第
5 款規定規定,於96年10月11日以法令字第0961304295號令核布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無非係以原告業經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925、2926、2988、4303號、96年度偵字第1170號貪污等案件起訴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罪嫌在案為據,故本案確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情形。又上開原告涉嫌貪污等罪之刑事案件,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802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98年6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有以上開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