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 告 人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保全業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7月3 日台內訴字第09700599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若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揆之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之規定,撤銷訴訟須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起訴主張違法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為其特別的實體判決要件。苟原告起訴主張違法之行政處分致使他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係認定人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人富保全公司) 有違反保全業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乃以96年11月8 日府授警刑一字第09602001422 號處分書對人富保全公司裁罰,原告並非受處分人,有卷附上開處分書可稽。本件原告與人富保全公司係屬不同之法人,既非受處分人,亦不屬於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與人富保全公司併列為起訴當事人,共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關於人富保全公司起訴部分,本院另行判決) ,主張上開行政處分違法,損害人富保全公司之權利,應予撤銷云云,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屬不備其他要件,其起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又本件原告起訴因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為程序駁回,自毋庸審究其實體上之主張有無理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