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96號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 人 甲○○
乙○○富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宗基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 表 人 李龍文(局長)訴訟代理人 柯莉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乙○○、富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重整,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原告遠東航空公司之重整人為甲○○、乙○○、富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按。前開重整人應即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