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8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等被告間因陳情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法訴字第096170028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亦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偵查權之如何行使,是否適法,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若竟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顯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違反選罷法案件,遭該被告延宕不辦,向被告法務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遲遲竟為不受理諭知,均違法損害其權益等情,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原告告訴案件,係由檢察官行使犯罪偵查權,其適法與否,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