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01號上 訴 人 人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 訴 人 人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保全業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8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上訴人僅繳納參仟元,尚餘參仟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