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07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27日以「馬達軸管之組合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5 月12日以(95)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5203639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6年2 月7 日經訴字第0960606199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重為審查,於96年5 月7 日以(96)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6202509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