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塗銷土地登記。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法 官 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