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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3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加給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14頁「中華民國97年9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王 碧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