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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3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82號聲請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中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商標事務事件(訴外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移轉商標權予原告,原告向被告申請商標移轉登記,經被告為不受理處分而涉訟),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訴外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1 款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有關商標事務
裁判日期: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