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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6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乙○○(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 月9 日農訴字第09601592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獲配住被告經管之宿舍,陳請被告辦理國有眷舍騰空標售案,認定原告為合法現住人,經被告函復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資格。原告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作成認定原告為合法現住人,得請領一次補助費新台幣1,500,000 元之處分。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裁判日期:2008-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