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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64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0064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複 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乙○○署長)住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醫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8 月30日衛署覆懲字第0970201254號函附編號第57號覆審決議書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前臺北市楊氏診所負責醫師,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4日出席楊氏國際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楊氏公司)所舉辦之「楊氏低醇紅酒」產品上市記者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其以醫師身分為酒類產品廣告代言,宣傳內容未經科學研究證實,違反醫師代言原則,為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依醫師法第25條第5 款之規定,移付懲戒;經臺北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依同法第25條之1 第l 項第2 款及第3 款之規定,以中華民國95年8 月30日府衛醫護字第09536700300 號決議書(下稱原決議):「處甲○○醫師停業二個月,並接受一年內完成二十小時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原告不服,提起覆審,被告認原告確有前揭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然指原處分中關於「原告曾因他案違法代言,於95年4 月6 日受有懲戒處分,並以此再次違法代言作為加重處分」乙節,理由不備,原決議應予撤銷,另斟酌原告違章情節,乃以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8 月30日衛署覆懲字第0970201254號函附編號第57號覆審決議(下稱原處分):「原決議撤銷。甲○○醫師接受額外20小時之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及停業1 個月。」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原處分不利於原告部分應予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陳述:㈠原告主張:

⒈原處分認原告自承有產品介紹及代言行為,誠非妥適:原

告並無任何代言行為,且自始即明確表示,更於95年9 月13日覆審申請書狀第2 至3 頁中再次表明原告確無「為產品代言」之行為,原處分仍認原告「自承」有產品介紹及代言行為,誠與事實不符。

⒉原處分以「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

」為由,認定原告有產品介紹及代言行為,亦有不當:⑴系爭「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

係由發行楊氏低醇紅酒之優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委請之公關公司先行撰寫者,並非原告當時實際發言之內容,與原告無關,此業經原告95年9 月13日覆審申請書狀第2 頁陳明;然原處分仍以此為由認定原告有產品介紹及代言行為,自有不當。

⑵且系爭「由公關公司所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之內

容,亦僅係單純之知識說明,並未涉及任何「產品介紹及代言行為」;原處分將之認定為「代言、背書」,且認「…客觀上亦有足使社會大眾產生該『楊氏低醇紅酒』產品具有醫療、健康、瘦身之療效或功效…」,誠非妥適:

①系爭「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

」之內容係稱:「楊氏專業減重診所院長甲○○醫師表示,根據研究發現,每天喝適量的紅酒對心血管疾病的預防有益,而且百延長壽命。主要是因為紅酒中含有一種強的抗氧化物質--白黎蘆醇( Resveratrol),這種物質大多存在葡萄皮及紅酒當中,屬於多酚類的一種,可抵抗身體中的有害自由基。換句話說,白黎蘆醇可降低體內不好的膽固醇(LDL膽固醇) ,同時可增加好的膽固醇( HDL 膽固醇) 的濃度,而且可降低在心臟疾病演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蛋白質產物」、「至於喝酒會發胖的原理,甲○○醫師表示,長期習慣喝酒的人身體的甲狀腺功能易降低,導致平時如果不喝酒時體溫容易偏低,新陳代謝速率也就變差,加上酒精屬於高熱量的東西,一公克酒精含有約7 大卡的熱量,所以長期喝酒的人因為攝取過多酒精,也容易產生肥胖的現象!對於喜歡喝酒的民眾,楊醫師建議,選擇紅酒會比其他酒精性飲料來的更好,而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以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等語。

②故系爭「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

稿」之內容僅係就「適量喝紅酒,對心血管疾病之預防有益部分,以及喝酒會發胖」之原理等知識予以說明,並無任何產品介紹或代言之行為,原處分所認,自屬不當。

⒊另原處分所認「…客觀上亦有足使社會大眾產生該「楊氏

低醇紅酒」產品具有醫療、健康、瘦身之療效或功效…」,亦有「不當連結」及「自相矛盾」之處:

⑴原處分之論理過程顯有「不當連結」:

系爭「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之前揭知識說明內容,並未提及「楊氏低醇紅酒」,自無可能有所謂「…客觀上亦有足使社會大眾產生該『楊氏低醇紅酒』產品具有醫療、健康、瘦身之療效或功效…」之可能,原處分之論理過程顯屬不當連結。

⑵原處分之論理過程更有「自相矛盾」:

①由原處分表示「…即使被懲戒人就醫學研究上證實紅

酒對心血管疾病預防有益進行陳述,惟該醫學研究報告亦係針對一般產品之紅酒,而非所代言之『楊氏低醇紅酒』…」,則由此亦足見原處分亦肯認「系爭『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之前揭知識說明內容,並未提及『楊氏低醇紅酒』」。

②如此一來,則不可能有原處分所認「…客觀上亦有足

使社會大眾產生該『楊氏低醇紅酒』產品具有醫療、健康、瘦身之療效或功效…」之可能;由此顯見原處分除前述「不當連結」之外,尚有「自相矛盾」之處,此乃至為嚴重之裁量瑕疵、判斷瑕疵、違背證據法則等情,而應撤銷。

⒋原處分所稱「…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的風

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以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之論述,是否經過科學研究證實,有待商榷…」亦屬不當;如此之認事用法亦有裁量瑕疵、判斷瑕疵、違背證據法則等情,而應撤銷之:⑴由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教授李世滄所著「紅葡萄酒與心

臟病」、中興大學食品營養研究所博士班白壽雄、陳惠蓉二人合著「由葡萄酒來看保健功能食品」,以及製酒科技專論彙編第14期第30屆酒類釀造評議會紀念特刊,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酒類試驗所出版,冉亦文所長撰寫「 酒類與健康」等眾多文獻可證「適量喝紅酒,對心血

管疾病之預防有益」之健康知識,業經研究證實。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網頁亦稱「西方人喜歡吃肉配紅酒也是有道理的,…它們具有抗氧化的功效。」顯見適量喝紅酒,對心血管疾病之預防有益之知識,亦為政府機關所肯認。

⑵且由科景網站引述學術論文「Howitz, K.T. et al.

Small molecule activators of sirtuins extendSaccharamyces cerevisiae lifespan. Nature ,published online, doi:l0. 1038/nature01960(2003)」、「SCIENCENOW: Wine's Benefit Knows No Color」表示「…科學家發現常見於紅酒及葡萄的成分『白黎蘆醇』,能讓酵母菌在低卡路里的飲食狀態,再提高多達七成的壽命…換算成人類所需之劑量,我們早晚都得各喝上一杯。但這項實驗或許能解釋為何地中海飲食有助延年益壽…白藜蘆醇屬於一種多酚類,之前的研究顯示它們能預防心臟疾病和骨質疏鬆…」「…科學家研究發現,不管是紅葡萄酒或白葡萄酒,對心臟健康似乎都有益處…1992年的時候,紅酒的飲用人數出現了大幅度的增加,因為當時有研究指出,紅酒中含白藜蘆醇(Resveratrol )還有花青素(Anthocyanins)可以抗氧化,減少心血管疾病…所以不論紅酒白酒,看起來似乎對保護心臟都有好處…」更足見適量飲用紅酒能有助於預防心臟疾病,乃業經科學界所肯認者。

⑶且由各大網站資料中所述「…紅酒中所含的丹寧能抑制

細菌繁殖,有效幫助消化,其所含的維他命C 、E 及胡蘿蔔素,亦具有抗氧化功能,可預防老化,保持身體的正常代謝,使體形不會隨歲月留是而逐漸擁腫走樣。據說每天睡前飲一杯,可以讓你輕鬆減去5 斤肉喔…」「…紅酒中的葡萄多酚還能舒緩身體壓力,有效抵制壓力性的暴飲暴食,使形體不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逐漸擁腫走樣…」由此足見紅酒抑制暴飲暴食,促進正常代謝之功能,乃相當之科學根據。

⑷且「在餐後喝100c.c. …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

的問題」亦僅係由單純之常識即可推論得知(蓋以餐後100c.c. 之量而言,應不至於酒精濃度過高,亦不會有熱量過多,乃屬一般之常識推論)。

⑸故「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95年2 月14日新聞稿」所

載內容,僅係基於有根據之醫學理論,對於關於紅酒之相關問題(例如:「適量喝紅酒,對心血管疾病之預防有益」、「喝酒會發胖的原理」)做正確觀念之宣導;原處分稱上開論證是否經過科學研究證實,有待商確等語,實有違誤。

㈡被告主張:

⒈所謂影射,係指以某種刺激或假借某種名義,宣傳醫療效

能,誘導、眩惑消費者以達招徠銷售之目的,應綜觀其整個記者會新聞稿之文字、方式及考量種種情況及要素,是否已具招徠銷售之效果,並不以醫師本人直接言及產品名稱為限。經查醇(alcohol )是脂肪烴、脂環烴或芳香烴側鏈中的氫原子被羥基取代而成之有機化合物,乙醇是醇類的一種,是日常飲用酒的主要成分,又稱為酒精。95年

2 月14日記者會之新聞稿稱「楊氏專業減重診所院長甲○○醫師表示,根據研究發現,每天喝適量紅酒對心血管疾病的預防有益,…主要是因為紅酒中含有一種很強的抗氧化物質- 白藜蘆醇…楊醫師建議,選擇紅酒會比其他酒精性飲料來的更好,而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原告雖未直接提及產品名稱;惟在新聞稿中建議選擇「低酒精紅酒」,已明顯影射「楊氏低醇紅酒」,客觀上足使社會大眾產生該「楊氏低醇紅酒」產品具有醫療、健康、瘦身之療效或功效,難謂無代言及介紹該產品之情事,原告所稱原處分之論理過程「自相矛盾」,實屬無稽。⒉被告95年9 月8 日衛署醫字第0950202204號公告之「醫師

與廠商間關係」守則「二、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下列事項:醫師於會議中發表之資料應符合科學實證原則,不受贊助廠商之影響,並應平衡論述替代診療方式」及「醫師倫理規範」第25條「醫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病人」規定,原告基於醫師專業身分,應儘量避免參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商業廣告或代言,以避免醫師專業形象被商業化或引發社會議論。如基於社會公益或促進醫學進步目的,為產品代言或廣告,亦應秉持良知以謹慎之態度,教導民眾正確醫學知識,促進健康生活品質為前提;至醫療專業意見之發表或陳述,應以曾於醫學會或醫學領域之專業期刊或學術活動公開或發表之論文著作內涵或研究報告為準;為產品代言不宜涉及醫療廣告,更不宜為產品介紹、功能描述或影射其未經科學研究證實之功效,誤導民眾或使民眾陷於錯誤判斷之陳述。原告既應邀出席該產品記者會,即應對前開醫學倫理有所認識並切實遵守,並清楚知悉該記者會之目的。另原告如確實認為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新聞稿與其在記者會上之發言內容不同,為何原告於事後並未提出反駁或採取任何措施,有違常理。因此,原告不能以「新聞稿係公關公司先行撰寫,並未提及『楊氏低醇紅酒』」為由,而辯稱與原告無關。

⒊原告所提供之資料,均係對於一般紅酒或葡萄酒有關健康

之文獻。原告一方面強調「楊氏低醇紅酒」不同於一般紅酒或葡萄酒,另一方面卻又援引所提供之文獻,作為印證「楊氏低醇紅酒」具有健康保健之科學根據。如此,原告對同一證據所採取之論理過程,無異是「自相矛盾」,如何自圓其說。又原告於記者會中為「楊氏低醇紅酒」產品廣告代言,原告辯稱係就醫學研究上早有定論之「紅酒」健康概念進行陳述;惟如前述,該等醫學研究報告係對一般紅酒產品,並非所代言之「楊氏低醇紅酒」。又原告於新聞稿中「…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以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之論述,是否經過科學研究證實,有待商榷。更何況所代言之「楊氏低醇紅酒」,是否確實含有與所提供文獻之紅酒相同成分,並具有所稱相同之健康功效,均未見經科學研究證實。是以,原告代言未經科學證實或未發表相關研究報告之「楊氏低醇紅酒」產品,核其已涉及行政院衛生署前揭93年函說明二所示:「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之規定。本案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顯已構成醫師法第25條第5 款規定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⒋又臺北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對於原告曾因他案違法

代言,於95年4 月6 日受有懲戒處分,並以此再次違法代言作為加重處分之理由一節,查本案發生時間係在95年2月14日,顯早於他案代言懲戒決議之作成日,原告於行為時,尚不知其他案有違法代言行為、受有懲戒處分,臺北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遽為前揭處分,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該處分自非適法,原告聲請覆審,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按懲戒旨在矯正偏差行為,被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已斟酌前開情節,撤銷原決議,予以停業1 個月並命其接受額外20小時之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應足已達成懲戒之目的,一併敘明。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代表人侯勝茂,先後改為林芳郁、乙○○擔任,茲均據其等先後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雖於95年2 月14日參加楊氏公司舉辦之「楊氏低醇紅酒」產品說明會,但無任何介紹該產品及代言之行為,當日說明會所發新聞稿,乃發行「楊氏低醇紅酒」之優米公司所委請之公關公司先行撰寫,並非原告當時實際發言內容。而就該新聞稿之內容以觀,也無非單純介紹「適量喝紅酒,對心血管疾病之預防有益,以及喝酒會發胖」等具有科學實證之紅酒知識,並未涉及任何產品介紹,覆審決議逕將該紅酒知識與「楊氏低醇紅酒」為不當連結,自相矛盾。況且,新聞稿中關於「…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以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之論述,乃依據相關科學文獻所有之一般常識推論,原處分竟質疑該推論是否經過科學研究證實,,亦違背證據法則、且有判斷瑕疵、裁量瑕疵,決議應予撤銷云云。

三、被告主張:原告具醫師身分,應邀參加廠商舉辦之「楊氏低醇紅酒」產品上市記者會,自應就醫師與廠商間關係、醫師產品代言等相關倫理規範所有認識並切實遵守,並清楚知悉該記者會之目的,如認為由公關公司所預先撰寫之新聞稿與其實際發言內容不同,應及時更正,若未為此等舉措,即不能以「新聞稿係公關公司先行撰寫」為由,主張與其無關。依系爭新聞稿內容以觀,原告雖未直接提及「楊氏低醇紅酒」之產品名稱,惟建議選擇「低酒精紅酒」,已明顯影射「楊氏低醇紅酒」,客觀上足使社會大眾產生該「楊氏低醇紅酒」產品具有醫療、健康、瘦身之療效或功效,難謂無代言及介紹該產品之情事。又原告代言行為中,一方面強調「楊氏低醇紅酒」不同於一般紅酒或葡萄酒,另一方面卻又援引一般紅酒或葡萄酒有關健康之文獻,作為印證「楊氏低醇紅酒」具有健康保健之科學根據,自相矛盾;且前揭新聞稿中「…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以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之論述,是否經過科學研究證實,有待商榷。更何況所代言之「楊氏低醇紅酒」,是否確實含有與所提供文獻之紅酒相同成分,並具有所稱相同之健康功效,均未見經科學研究證實。是以,原告代言未經科學證實或未發表相關研究報告之「楊氏低醇紅酒」產品,有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顯已構成醫師法第25條第5 款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原決議認原告有前揭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雖無不當,但指原告曾因他案違法代言,於95年4 月6 日受有懲戒處分,因認本次乃再次違法代言,故而加重處分乙節,因本案發生時間係在95年2 月14日,早於他案代言懲戒決議之作成日,原告於行為時,尚不知其他案有違法代言行為,受有懲戒處分,原處分以此為加重處分之理由,確有違法,原告聲請覆審,為有理由,應予撤銷。被告斟酌原告違章情節,認懲戒旨在矯正偏差行為,乃撤銷原決議,予以停業1 個月並命其接受額外20小時之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之懲戒處分,於法無違等語。

四、按醫師法第25條明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同法第25條之1 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關於醫師法第25條第5 款所謂「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概括之規定,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此有司法院釋字第545 號解釋可按。是以,被告為醫師法中央主管機關,以93年6 月

8 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釋「醫師代言之處理原則」說明二︰「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

5 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係為詮釋醫師法第25條第

5 款所定「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內涵,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並合於前揭司法院釋字第545 號解釋意旨,乃依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所訂定之規範,被告據以行政,自應尊重。

五、本件原告於95年2 月14日出席楊氏公司舉辦之記者會,該記者會之目的在介紹該公司推出之「楊氏低醇紅酒」產品,現場並發放新聞稿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亦有卷附95年2 月

14 日 楊氏公司記者會現場發放之新聞稿、95年2 月15日蘋果日報Al5 版報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年2 月15日、95年

3 月29日訪談紀錄暨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5年4 月27日函(以上均為影本)可稽。原告雖主張前開新聞稿所載伊發言內容:「楊氏專業減重診所院長甲○○醫師表示,根據研究發現,每天喝適量的紅酒對心血管疾病的預防有益,而且百延長壽命。主要是因為紅酒中含有一種很強的抗氧化物質--白黎蘆醇(Resvera trol),這種物質大多存在葡萄皮及紅酒當中,屬於多酚類的一種,可抵抗身體中的有害自由基。換句話說,白黎蘆醇可降低體內不好的膽固醇(LDL膽固醇) ,同時可增加好的膽固醇( HDL 膽固醇)的濃度,而且可降低在心臟疾病演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蛋白質產物」、「至於喝酒會發胖的原理,甲○○醫師表示,長期習慣喝酒的人身體的甲狀腺功能易降低,導致平時如果不喝酒時體溫容易偏低,新陳代謝速率也就變差,加上酒精屬於高熱量的東西,一公克酒精含有約7 大卡的熱量,所以長期喝酒的人因為攝取過多酒精,也容易產生肥胖的現象!對於喜歡喝酒的民眾,楊醫師建議,選擇紅酒會比其他酒精性飲料來的更好,而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等語,與伊實際發言內容並不相同,伊並無為該「楊氏低醇紅酒」代言之行為云云。然查:

㈠原告於記者會中經蘋果日報記者採訪而有如上內容之發言,

有前揭95年2 月15日蘋果日報A15版報導、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5年4 月27日095 蘋文字第60號函(以上為影本)可憑,而原告也始終未能具體指出當日實際發言內容與新聞稿有何不同,且其既身為專業醫師,對於醫師應儘量避免參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商業活動,以避免醫師專業形象被商業化或引發社會議論之基本醫學倫理,原應有所體認,苟系爭推薦產品之新聞稿所載原告發言內容確有違其發言意旨,原告當場即應更正自清,豈容廠商任意登載刊發,事後亦不加以追究?是依經驗法則而論,原告不僅允諾楊氏公司刊發以其名義發言之新聞稿,且該新聞稿所載發言發內容亦經其同意,應認上開新聞稿所載原告發言內容,於社會通念上,相當於原告於記者會上實際發言內容。

㈡廠商舉辦產品上市記者會,目的在促銷產品,訴求對象當然

為一般消費大眾,故而,判斷記者會中各項舉措是否為「代言」、「廣告」抑或為「評論」、「檢證」該項產品,自應以一般消費大眾之通念予以審查。查原告乃楊氏專業「減重」診所院長,楊氏公司負責人邱培倫則為原告之妻,而所謂「楊氏低醇紅酒」又係楊氏公司所出品,其廣告訴求重點在於該產品為「低酒精紅酒」,兼具「紅酒有利於心血管疾病,又可避免發胖」之效能等節,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前開新聞稿、台北市政府北商一字第00000000-0營利事業登記證,原告身分證等件影本在卷可憑,是則,以原告兼具減重診所院長,復為「楊氏低醇紅酒」出品公司負責人之夫身分,縱令於促銷產品記者會中不發一語,僅憑出席該記者會此等肢體語言,已足令消費者將原告之職業專長與低醇紅酒「健身」、「減肥」之形象連結,更何況原告於記者會中有如上「紅酒有利心血管疾病」、「低酒精紅酒可避免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之發言,以一般消費者觀看廣告並不採取嚴謹之邏輯分析,而係自動篩選關鍵畫面(字句)自行組合品牌形象之特性,上開發言顯然影射專業減重醫師已肯認楊氏低醇紅酒具有低酒精紅酒之優點--「預防心血管疾病」、「低熱量」,藉以招徠銷售,誘導消費者消費,至為明確,是原告為「楊氏低醇紅酒」代言之事實,可以認定,原告上開主張,委無可採。

六、有關一般紅酒或葡萄酒適當飲用可能有益於心血管疾病,容有卷附原告提出之相關科學文獻可參,系爭新聞稿中「…減肥的人更需要喝紅酒來降低心血管的風險,可以選擇酒精濃度更低的低酒精紅酒,在餐後喝100c.c. 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又可以抑制暴飲暴食,也不會有酒精過量及熱量過多的問題」之論述,雖非不能謂係依據上開科學文獻所為之一般常識推論,然上開文獻資料均非針對「楊氏低醇紅酒」所製作,又無證據顯示「楊氏低醇紅酒」具上開文獻中所稱紅酒或葡萄酒相同成分,當然不能遽引上開文獻為該產品具有前揭健康功效之實證。易言之,「楊氏低醇紅酒」是否確實含有原告所提供文獻之紅酒相同成份,並且「低醇(乙醇)」,因而兼具降低心血管疾病及低熱量之優點,並未經過科學實證,亦無相關研究報告。原告竟代言此等「楊氏低醇紅酒」產品,指其有健身、醫療效果,有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依據前揭被告93年6 月8 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釋,顯已構成醫師法第25條第5 款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前揭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予原告以停業1 個月並命其接受額外20小時之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之懲戒處分,合於前揭醫師法第25條、第25條之1 相關規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中不利於原告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醫師法
裁判日期:2008-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