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台北市醫師公會(即原告)代 表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1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0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