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27號原 告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代 表 人 華倫‧L‧希瑟曼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甲○○(部長)
參 加 人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代 表 人 凡尼‧瓦爾皮
送達代收人 許淑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美商‧莎莉全球財務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3年10月18日以「C9 Design」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無邊帽、帽
子、靴子及鞋子」等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
嗣參加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美商‧莎莉全球財務公司遂將系爭商標移轉與原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6年09月26日中台異字第94104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闕銘富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