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20號原 告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一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2 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700820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所有座落南投縣○○鎮○○段○○○ ○號內等
120 筆土地經被告內政部徵收,其另有同段487 地號土地為殘餘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 條規定請求被告內政部一併徵收未果,提起訴願亦未獲救濟,遂訴請判命徵收。經核係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