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00951號原 告 韓國商.NHN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專利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097061019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日商依林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依林克斯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7 月24日以「提供網路內容的系統與方法」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依林克斯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查,旋於93年10月21日申准將本案專利申請權讓與新加坡籍你我專利法務事務所,嗣於94年6 月1 日你我專利法務事務所復申准將本案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8 月24日(96)智專三(二)04131 字第962047260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097061019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
㈡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專利是否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技術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㈠原告主張:
⒈原處分之核駁理由,主要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
,係一種資訊內容提供方法,可自不同網際網路伺服器接收不同的資訊內容,並將接收之資訊內容傳送給連接網路之攜帶式終端設備,經查TW439376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陳,本案與該先前相關技術之主要處理程序特徵相似,皆透過資料庫來儲存身份相關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伺服器確認身份後,傳輸所需之資訊,雖然在作法上略有差異,整體判斷下,乃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本案至今經查已有不符專利要件情事,應不予專利。另前述事由業已於本局前揭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載明,且本案案情明確無面循必要,併予指明。」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此係專利
法第21條所明定。「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此復為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所明訂。
⒊針對上述被告所論之系爭專利不符進步性之專利要件等理由,令原告難以誠服,茲說明如下:
⑴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敘述如下:「⒈一種自一網際網路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提供給攜帶式終端設備之系統,其包括: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身份認證伺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以比對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一資料伺服器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關於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參考系爭專利原說明書第3 頁第1 至16行:「第一、由於一般性的電腦及無線終端設備在資料容量、顯示標準及記憶體容量上各有其個別不同的特性,因此設計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無法正確的顯示在無線終端設備的螢幕上。第二、無線終端設備對於資料的接收速度較一般性電腦慢,需要較長的時間來接收資訊內容。特別是資訊內容中若包括大量的圖片及文字時,使用者若使用無線終端設備來收發資訊內容時會產生極大的問題。因此,一般而言,攜帶式終端設備使用者只會從只提供無線終端設備資訊內容提供者處接收所需要之資訊內容。而以這樣方式所接收到之資訊內容是十分受到限制的。當使用者想要使用攜帶式終端設備接收某特定範圍的資訊內容時(如旅遊資訊),使用者必須一一進入各別的網站去接收所需要的資訊內容,但由於無線網際網路通訊的環境並不穩定,經常會斷線,所以需要花費許多的時間及精神進入不同的網站一一的去接收所需要之資訊。」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達成的功效為,於認證程序完成之後,資料伺服器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可以讓原本設計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可以正確的顯示在無線終端設備的螢幕上,而且可以以較短的接收時間,來接收處理過的資訊內容。
⑵引證1 與引證2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技術特徵:
被告係以90年6 月7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發明專利案(下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89年4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發明專利案(下稱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2 項核駁本案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見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之說明三第㈡點理由)。
①引證1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技術特徵:
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揭露了:「⒈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引證1 係於資訊接收裝置之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該機型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關於引證1 所欲解決問題,參考引證1 之說明書第3 頁第5 至16行:「透過資訊裝置,可以隨時與分散在各地的人取得聯繫或接收由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訊息。然而,每個人所需要的資訊可能大不相同。例如:有些人喜歡看新聞性節目,有些人喜歡看娛樂性節目,而喜歡看新聞性節目的人或許只喜歡看政治性新聞、社會性新聞或娛樂性新聞的節目。又,對同一節目而言,每個人想看的時間亦可能大不相同。
因此如何讓使用者可從資訊接收裝置中,自行設定其所想要接收的節目,以便隨時觀看,便成為資訊提供者努力的目標。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資訊隨選設定的方法,其可以由使用者自行設定與更新資訊接收裝置的接收頻道,以便隨時接收所需要的資訊。」由此可知,引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達到的功效為,藉由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如此,使用者可以隨時設定好自己想看的節目,而能夠隨時觀看,不必花費很多時間切換頻道來選擇所要觀看的節目,來節省使用者的時間。
②引證2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技術特徵:
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 項係揭露了:「⒈一種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包括有:第一循環:確認消費者、商店彼此之身份及交易識別序號,利用單向雜湊密碼做身份確認,密碼由本系統之安控中心,統一保管,因為所儲存的資料是單向雜湊值,所以安控中心可以在不知道密碼值的情況下進行身份確認,而成為身份認證中心;不可否認之簽名模組,電子交易付款時,安控中心通常需要檢查使用者付款帳單上之簽名,而利用單向雜湊編碼原理的加解密就可確認是否為使用者真實的簽名;第二循環:購買商品的處理,包括訂貨、送貨、取貨、扣款等之資料傳送;所有傳送之資料均經特殊處理,不僅保證資料不被竊取,且確認各項資料的所有者身份,交易識別序號保障訂單的唯一性。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其中該安控中心利用集中儲存於資料庫的單向雜湊密碼來確認使用者的身份,確認身份的步驟如下:步驟一:安控中心送出測試值αnc給使用者,以確認其身份,n 是安控中心產生的亂數;步驟二:係用者以其密碼Pc,計算(αnc)Pc並回傳給安控中心;步驟三:因為(αnc)Pc=(αcPc )n ,所以安控中心根據資料庫儲存的單向雜湊密碼αcPc 及n 值,就可確認使用者之身份。」關於引證2 所欲解決問題,參考引證2 之說明書第3 頁第7 至16行:「目前被廣泛使用之網路購物之安全傳輸協定有以信用卡為支付的SSL 和SET ,但是SSL 提供網際網路上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最基本的點對點(End-to-End)通訊安全機制,僅保障了消費者和商店之間資料通訊保密卻無法控制整個交易是否安全。而SET 協定雖然詳細規範消費者、商店、收款銀行、發卡銀行間之互動流程,可確認對方身份,確保交易訊息的完整性及私密性,但並不保證消費者的交易不被不法商家重複請款,且物流沒有納入考慮,商品還沒收到,該筆交易就已成立。」而引證2 所達成的功效為(參考引證2 之說明書第3 頁第24行至第4 頁第10行):「綜合分析上述SSL 和SET 缺點,遂發展一套由安控中心主控整個交易安全交易流程,名稱為『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Electronic Payment GatewaySystem of Security Transaction and IndependentAuthority )來付款之電子商務架構,簡稱PGSTIA規範。並由認證中心驗證身份及訊息之正確,達到身份確認、訊息完整性,訂單不被複製、高容錯力及交易流程透明等目的;…具有上述優點之本件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使用雙循環安全檢測,以確保資料及身份之正確;第一循環確認消費者、商店彼此之身分及交易識別序號,第二循環才是購買商品的處理」。
⑶審查基準中,關於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審查基準第3.4.
1 節之「進步性之判斷步驟」係敘述了:「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通常得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步驟1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步驟2 :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步驟3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步驟5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依據上述步驟判斷進步性時,應注意下列事項:①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指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合,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其他相關技術領域中之技術特徵能解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時,則其亦具有該其他相關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③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時,應考量下列事項:(a)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技術領域的關連性;(b)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連性;(c)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功能或特性上的關連性;(d) 從先前技術可預測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合理程度。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通常必須屬於相同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相近,而有共通的技術特徵;即使兩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相同或不相關,只要兩者有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功能時,亦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④依前述步驟5 判斷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若發明之個別技術特徵的組合在功能上並無關連時,則得就各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分別比對。⑤依前述步驟5 判斷進步性時,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及相關先前技術,認定會促使其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該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應認定該發明能輕易完成。」⑷相較於引證1 與引證2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定義之發明實具有進步性:
由於引證1 與引證2 所要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以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同,故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引證1 與引證2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申請專利之發明。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者。
茲詳述如下。
①引證1 及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欲解決之問題之比較:
引證1 所欲解決的問題為:如何讓使用者可從資訊接收裝置中,自行設定其所想要接收的節目,以便隨時觀看。引證2 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解決傳統作法中無法控制整個交易是否安全,以及並不保證消費者的交易不被不法商家重複請款,且物流沒有納入考慮,商品還沒收到,該筆交易就已成立的問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解決因此設計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無法正確的顯示在無線終端設備的螢幕上的問題,以及解決無線終端設備對於資料的接收速度較一般性電腦慢,需要較長的時間來接收資訊內容的問題。由此可知,引證1 及引證2所欲解決之問題,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
②引證1 及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達成之功效之比較:
引證1 所達成的功效為:使用者可以隨時設定好自己想看的節目,而能夠隨時觀看。引證2 所達成的功效為:達到身份確認、訊息完整性,訂單不被複製、高容錯力及交易流程透明等目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所達成的功效為:可以讓原本設計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可以正確的顯示在無線終端設備的螢幕上,而且可以以較短的接收時間,來接收處理過的資訊內容。由此可知,引證1 及引證2 所達成之功效,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定義之發明所達成的功效不同。
③引證1 、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系統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之比較:
引證1 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主要為: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引證2 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主要為:第一循環:確認消費者、商店彼此之身份及交易識別序號,利用單向雜湊密碼做身份確認;第二循環:購買商品的處理,包括訂貨、送貨、取貨、扣款等之資料傳送;所有傳送之資料均經特殊處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發明所具有之技術特徵:其系統包括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一身份認證伺服器、一資料伺服器。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由此可知,引證1 及引證2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技術特徵不同。
④由上述第1 點至第3 點可知,由於引證1 及引證2 所
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此外,引證1 及引證2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之技術特徵,引證1 及引證2 亦未暗示或教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之技術特徵。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引證
1 及引證2 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可輕易完成之事。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實具有進步性。
⑸相較於引證1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具有進步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敘述了:「⒉一種系統自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提供給攜帶式終端設備,此資訊內容提供系統包括;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身份認證伺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以比對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一資料伺服器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根據上述討論可知,由於引證1 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引證1 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發明並非可輕易完成之事。因此,就整體而言,引證1 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具有進步性。
⑹獨立項具有可專利性,則附屬項當然亦具有可專利性:
因此,依附至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系爭專利之原申請專利範圍第3 至6 項亦具有可專利性。⑺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3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敘述了:「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使用者資訊資料庫儲存相對應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在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中,身份認證伺服器依據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將使用者資訊自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中取出並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位置一併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此系統亦同時包括一費用處理伺服器,該費用處理伺服器將處理攜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由於引證1並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以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⑻即使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88年6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使用固定無線終端以操作多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案(下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敘述了:「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費用處理伺服器負責處理攜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當收費資料處理完畢後,資料伺服器將收費資料傳送至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網際網路伺服器將進一步處理收費資料並將相關之資訊內容傳送至資料伺服器。」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6 項之內容如下:「⒈一種於一電信系統中之方法,利用一個裝有一具收發訊機之固定式無線終端機,使多個終端設備單元得以經由一條與一基地台相銜接之無線電通訊鏈路和一公共交換式電話網路相互通訊,該方法包括下列各項步驟:在該固定式無線終端機內許多通訊資源中,檢測出由一用以存取一選定之通訊資源的要求通訊資源所發送之完整要求信號,其中該許多通訊資源包括該收發訊機,以及分別與第一和第二輸入埠相耦接,其用以分別和第一及第二個終端設備單元相耦合;確定該被選定通訊資源可供使用之狀態:及回應確定該被選定通訊資源可供使用,將該要求通訊資源耦合至該被選定通訊資源。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之利用一固定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參考引證3 說明書第4 頁之「發明之技術領域」,引證3係有關於一種「無線電信系統」,可以讓多個電話進行通訊。其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參考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2 頁之「(a) 發明之技術領域」中所述之「提供網路內容的系統與方法」不同。另參考引證3 說明書第5 頁第21行至第6 頁第3 行以及第1 圖,引證3所要解決的問題為,「為了進一步降低成費用,乃有人建議在輸入埠26處之電話介面裝置上連接多具電話機,對多個電話系統用戶提供服務。此種節省費用方案之問題乃是連接在上述固定無線終端上之每一用戶對連接在同一個FWT 上之其他用戶即無法保有其隱私權;因為,任一用戶使用電話時,則連接在同一個FWT 上之其他用戶僅須拿起話機即可聆聽該用戶之通話內容。」此外,關於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參考引證3 說明書第12頁第4 至14行:「收費資料記錄每一終端設備單元22所使用之服務項目,或與各通訊資源連接之資料,以及各該服務之起迄時間。」例如一用戶撥接一通電話時,被呼叫電話號碼、通話起訖時間會被記錄下來,被紀錄的資料用來填製每一個別終端設備單元之收費帳單。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費用處理伺服器負責處理攜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之技術特徵。由此可知,引證3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⑼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5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敘述了:「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當攜帶式終端設備之使用者為一使用服務之使用者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傳送資訊內容資料至資料伺服器以便於使用者使用。」引證1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分別敘述了:「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⒘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判斷該使用者所選擇的一服務項目,並且判斷該使用者所持有之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藉以提供服務;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該使用者依據該頻道設定要求訊息選擇一頻道;該資訊提供者對該頻道進行判斷,當該頻道係存在於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節目代碼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該使用者依據該資訊提供者傳來之該節目代碼要求訊息輸入一節目代碼;當該資訊提供者確認該節目代碼輸入格式正確時,判斷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是否有該節目代碼;當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有該節目代碼時,判斷該使用者所選取的該節目代碼是否與該資訊接收裝置已設定的頻道所能接收的節目之代碼相同;當該使用者所選取的該節目代碼與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已設定的該頻道所能接收的該節目之代碼不相同時,該資訊提供者從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搜尋對應該節目代碼的節目;該資訊提供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頻道執行一頻道燒入程序,將對應該節目代碼的該頻道燒入到該使用者之該資訊接收裝置中;當該服務項目為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一具有至少一個頻道之組合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選項選擇之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該使用者依據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選項選擇之要求訊息,傳送一頻道選項給該資訊提供者;當該資訊提供者確認該組合頻道選項輸入格式正確時,判斷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是否有該組合頻道選項;該資訊提供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頻道執行一頻道燒入程序,將該組合頻道燒入到該資訊接收裝置之中,以使該資訊接收裝置得以接收該組合頻道所傳送的節目;判斷該頻道燒入程序是否成功;當該頻道燒入程序成功,且該頻道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該使用者自定頻道已設定完成之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以及當該頻道燒入程序成功,且為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設定已完成之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根據引證1 第4、17項之內容可知,由於引證1 並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⑽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2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敘述了:「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資料伺服器將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認證資料傳送至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且當資料伺服器要求提供資訊內容服務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要求使用者透過攜帶式終端設備輸入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密碼以認証使用者之身份。」由於引證2 並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⑾被告引用引證1 來核駁獨立項第7 、15、16、17、18、
19、20、21、22及23不具進步性。由於獨立項第7 、15、16、17、18、19、20、21、22及23具有與獨立項第1項類似之特徵,根據上述分析,由於引證1 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7 、15、16、17 、18 、19、20、
21、22及23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引證
1 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申請專利範圍第7 、15、16、17、18、19、20、21、22及23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可輕易完成之事。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7 、15、
16、17、18、19、20、21、22及23項實具有進步性。由於這些獨立項具有可專利性,對應之附屬項第8 至14項及第24至27項當然亦具有可專利性。
⑿即使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於專利審查基準第3.4.2.1 節係敘述了:「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對照先前技術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而其係請求項中界定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時,該無法預期的功效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定義之發明相較於引證1 更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定義相較於引證1 實具有進步性。茲詳細說明如下。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敘述了:「⒏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包括一廣告伺服器用以提供廣告內容,當身份認證伺服器從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中將使用者資料取出並傳送至資料伺服器,廣告伺服器將依據資料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將適當之廣告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資料伺服器將廣告伺服器所提供之廣告資訊及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做適當之處理後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舉例來說,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5行所述:「廣告伺服器14包含不同之廣告內容,並根據資料伺服器15所提出之要求將特定之廣告資訊內容傳送至資料伺服器15。特別是,廣告伺服器14將根據資料伺服器15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如使用者年齡,性別及教育水準等將相關之廣告內容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15。」由此可知,廣告伺服器14可根據資料伺服器15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如使用者年齡,性別及教育水準等將相關之廣告內容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15。藉由提供適合使用者背景的廣告,可以提高廣告的實質效益。此乃引證1 所未揭露者,因此,相較於引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定義之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具有進步性。
⒀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9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敘述了:「⒐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之系統,其中包括一廣告伺服器用以提供廣告內容,該廣告伺服器將依據資料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將適當之廣告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資料伺服器將廣告伺服器所提供之廣告資訊及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做適當之處理後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如上述第㈧點所述,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關於一種通信系統之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依據資料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將適當之廣告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之技術特徵。引證3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故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定義相較於引證3 仍具有進步性。
⒁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8 或9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10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敘述了:「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
8 或9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將資訊內容整合為一單獨之頻道化資訊內容並將其傳送至攜帶式終端設備。」如上述第㈧點所述,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6 項係關於一種通信系統之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將資訊內容整合為一單獨之頻道化資訊內容」之技術特徵。引證3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還具有「不同之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將會被整合為單一頻道之資訊內容並一次傳送給使用者,使用者不需透過攜帶式終端設備連接個別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去獲得所需要之資訊內容」(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1頁第2 至5行),而可節省使用者使用無線網路時的時間與精力之無法預期之功效,此乃引證3 所無法達到者。故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即使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8 或9 項不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定義之發明相較於引證3 仍具有可專利性。
⒂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敘述了:「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將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顯示格式將資訊內容加以處理後傳送至攜帶式終端設備。」如上述第㈧點所述,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關於一種通信系統之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資料伺服器將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顯示格式將資訊內容加以處理後傳送至攜帶式終端設備」之技術特徵。引證3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第20行至第21頁第1 行:「如前所述,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會根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參數設定作轉換後再傳送出去,故攜帶式終端設備之使用者可以如一般性的使用者一樣,適當的使用原本提供給一般性使用者之資訊內容。且,因為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內容會經過適當之壓縮後傳送出去,使用者可以在慢速之無線通訊環境中有效率的接收資訊內容。」由此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定義之發明更具有讓使用者可以在慢速之無線通訊環境中有效率的接收資訊內容之無法預期的功效,此乃引證3 所沒有者。故引證3 係無法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定義之發明相較於引證3 仍具有可專利性。⒃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12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89年9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大眾資訊利用終端機及大眾資訊利用系統」發明專利案(下稱引證4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敘述了:「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包括;一影像壓縮處理器用以接收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傳送之資訊內容並根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規格將影像檔案大小縮小及顏色數目減少;一處理代理單元用以監控網際網路伺服器或攜帶式終端設備傳送之資訊內容;當網路服務所傳送之資訊內容包括影像資訊時則呼叫啟動影像壓縮處理器。」而引證4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則是敘述了:「⒈一種大眾資訊利用終端機,設置於大眾可利用空間,使用者可利用大眾網路而獲得各種資訊,其特徵為具備:線路連接部,對於大眾網路為可存取;語音輸出入部,用以輸出入語音資訊;影像顯示部,用以顯示影像資訊;輸入部,可輸入各種資訊;及瀏覽功能部,用以執行各種網際網路相關功能。」參照引證4 第4 頁第10至14行,引證4 所達到之功效為「本發明之大眾資訊利用終端機,因為在任何人皆可使用之大眾終端機,附加可連接網際網路,接受各種服務之瀏覽功能,使得一般大眾如使用公共電話一般,對著終端機,看著影像顯示器上所顯示之影像,取得各種資訊,並能收發信件。」然,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至10行:「在本例中,因攜帶式終端設備之螢幕尺寸大小與個人數位助理及行動電話者不同,影像檔壓縮器152 將減少影像檔之檔案大小及色彩數目並將影像檔壓縮以符合攜帶式終端設備螢幕尺寸大小之要求。」「影像檔壓縮器152 可將影像檔之檔案大小縮小並減少色彩數目,或將影像檔壓縮,並可使用壓縮技術根據攜帶式終端設備顯示容量之大小來修改影像檔並同時增加資料內容之傳送速度,或只是使用影像壓縮技術以增加資料內容之傳送速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定義之發明具有可增加資料內容之傳送速度之功效。此乃證據四所無者。由於引證4 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故引證4 係無法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定義之發明相較於引證4 仍具有可專利性。⒄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敘述了:「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包括一過濾器負責過濾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中不符合攜帶式終端設備格式之資訊內容或攜帶式終端設備不必要之資訊內容。」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3行至第10頁第1 行所述:「過濾器153 為攜帶式終端設備從網際網路伺服器40提供之影像資料中過濾掉不必要及不適當之資訊(例如活動之影像或廣告資訊)。」如此,可以更進一步減少資料量以增進網路傳送之速度。由於引證3 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故引證3係無法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定義之發明相較於引證3 仍具有可專利性。
(18)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14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之內容,核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敘述了:「⒕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包括一頻道產生器用以將不同網際網路伺機器所提供之預先訂義之資訊內容整合為一單一之頻道。」由上述第㈣及㈨點之內容可知,由於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故引證1 係無法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定義之發明相較於引證1 仍具有可專利性。
(19)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第24至27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由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4、25、26、27項分別具有類似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6 及5 項之技術特徵,故基於上述理由,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24至27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20)綜上所述,引證1 至引證4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不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27項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具有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係無違反專利法第20條第4 項之情事。
㈡被告主張:
⒈原告於起訴狀所欲爭執之點略整理如下:
⑴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應具有進步性
(見起訴狀第三㈠點「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至第三㈣點等云云)。
⑵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獨立項)應具有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㈤點等云云)。
⑶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附屬項)至第6 項(附
屬項)即使前述獨立項不具進步性,該4 項請求項仍應具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㈥點至第三㈩點等云云)。
⑷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附屬於第3 項)即使申
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該項請求項仍應具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點等云云)。
⑸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於第7 項,第7 項
為獨立項)即使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該項請求項仍應具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點等云云)。
⑹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附屬於第2 、8 或9 項
)即使申請專利範圍第2 、8 或9 項不具進步性,該項請求項仍應具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點等云云)。
⑺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至第14項(皆附屬於第1
、2 或7 項)即使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7 項不具進步性,該四項請求項仍應具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點至第三點等云云)。
⑻原告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第15項至第27項具有類
似之技術特徵,故應具進步性(見起訴狀第三點與第三點等云云)。
⒉被告答辯如下:
⑴先就本案於再審查審理由以及訴願答辯過程詳陳如下:
①本案被告於再審查階段曾於94年11月30日以專利再審
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共計25頁詳盡逐項(含獨立項與附屬項)通知原告本案有不具進步性應不予專利情事,該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確已於94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本應於前述公函送達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復,惟原告逾期未為申復,被告則於96年8 月24日作成原處分。
②自94年12月5 日至96年8 月24日間長達逾1 年半期間
,原告既未為申復亦未來文請求展延,反於被告作成原處分後始於訴願階段提出其所謂的「修正本」,大幅度請求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5項至第19項、第21項至第22項,並請求限縮第2 項、第7 項、第20項、第23項(以上項數皆為獨立項),進而以該「修正本」於訴願階段指摘被告處分違誤;顯然原告不合理地長期忽視放棄其專利申請程序保障而不為申復亦不請求展延,反於被告作成處分後始提出「修正本」,大幅度刪除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而主張該「修正本」應已符合進步性要求,據該「修正本」要求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原處分。
⑵本案原告於再審查階段長達逾1 年半期間對於再審查案
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不為申復,反於訴願階段提出大幅度刪除縮減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本」,並據該「修正本」主張經「修正」後已具進步性等之情事;然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中遽又改稱原申請專利範圍全部符合進步性,又自陳如前述一㈢、㈣、㈤、㈥、㈦即使獨立項不具進步性,附屬項仍應具進步性等云云。
⑶被告認為原告既自陳即使獨立項不具進步性,附屬項仍
應具進步性等云云,然於本案再審查階段對於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卻長期忽視不為申復,卻於訴願階段始提出其所謂的「修正本」,大幅度請求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5項至第19項、第21項至第22項,並請求限縮第2 項、第7 項、第20項、第23項,顯然原告所言與所為自相矛盾。
⑷再者,原告於訴願階段所爭執點為訴願階段所提出的「
修正本」應已具進步性,而非爭執90年7 月24日申請本案申請時所提之原申請專利範圍全部請求項應已具進步性,顯然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中遽又改稱原申請專利範圍全部請求項符合進步性係屬訴願階段不為爭執之點;原告於訴願階段既不爭執原申請專利範圍全部請求項皆符合進步性,足見被告以90年7 月24日申請本案時所提之原申請專利範圍加以審查認為本案有不具進步性情事,應不予專利之判斷並無違誤,原告就前之主張更明顯無理。
⑸又訴願決定中亦已認定本案確屬不具進步性情事(見訴
願決定書第5 頁倒數第5 行以降),足見原處分並無違誤;被告確實已就本案不具進步性應不予專利之理由詳為陳述,該些理由皆已於94年11月30日被告專利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中詳加記明,惟原告逾期未復,被告始為再審查核駁審定。
⑹起訴狀中原告主張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27項具進步
性,惟被告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27項不予專利事由均已於審查過程中詳加論述,原告主張實不足採。
⒊綜上,基於下列理由,原處分並無違誤:
⑴本案被告於再審查過程以專利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
知書共計25頁詳盡逐項(含獨立項與附屬項)論明通知原告本案有不具進步性應不予專利情事(併參閱前述第二㈥至二點),通知原告申復,且確已送達,被告業已善盡不予專利事由應先為通知責任。
⑵原告逾期未為申復,且自被告以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
通知書送達至再審查核駁審定期間長達逾1 年半,原告既未為申復亦未來文申請展延,顯然原告不合理地長期忽視放棄其專利申請保障。
⑶原告於被告作成原處分後之訴願階段始提出「修正本」
,大幅度刪除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而主張該「修正本」應已符合進步性要求,據該「修正本」要求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機關維持原處分,且亦已認定本案原申請專利範圍確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於訴願階段所爭執點為訴願階段所提出的「修正本
」應已具進步性,而非爭執本案申請時所提之原申請專利範圍全部請求項應已具進步性,顯然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中遽又改稱原申請專利範圍全部請求項符合進步性係屬訴願階段不為爭執之點,難謂有理。
理 由
一、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規定。
二、日商依林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依林克斯公司)前於90年7 月24日以「提供網路內容的系統與方法」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依林克斯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查,旋於93年10月21日申准將本案專利申請權讓與新加坡籍你我專利法務事務所,嗣於94年6 月1 日你我專利法務事務所復申准將本案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8 月24日(96)智專三(二)04131 字第962047260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為事實欄所載各節之主張,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系爭專利是否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技術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三、經查:㈠系爭「提供網路內容的系統與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其申
請專利範圍共27項,第1 、2 、7 、15至23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其主要技術特徵係從一網際網路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後將該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其包括有: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用來儲存使用者身分識別碼(ID)資訊;一身分認證伺服器,當使用者使用攜帶式終端設備輸入使用者身分識別碼及一網際網路伺服器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URL )後,身分認證伺服器便依會依據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中之使用者資料以認證使用者身分。經過認證無誤後,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資訊內容將被輸出至一適當位置;一資料伺服器用來要求已輸入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相關之資訊內容,並將該資訊內容經過適當之處理以符合特定之格式,最後,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者。據以核駁之引證案有四,即:
90年6 月7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發明專利案(即引證1 )、89 年4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發明專利案(即引證2 )、88年6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使用固定無線終端以操作多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案(即引證3 )及89年9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大眾資訊利用終端機及大眾資訊利用系統」發明專利案(即引證4)。另本案被告前於94年11月30日以(94)智專三(二)04
095 字第09421093020 號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函請原告限期提出申復或修正,惟原告逾期未向被告提出申復或修正,故被告以90年7 月24日所提申請專利範圍為審查依據,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自一網際網路伺服器接
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提供給攜帶式終端設備之系統,其包括: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身份認證伺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以比對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一資料伺服器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⒉然查,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
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 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
⒊此外,由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揭示之安全交易及授權獨
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其中該安控中心利用集中儲存於資料庫的單向雜湊密碼來確認使用者的身份,確認身份的步驟如下:步驟一:安控中心送出測試值給使用者,以確認其身份;步驟二:使用者以其密碼計算並回傳給安控中心;步驟三:安控中心根據資料庫儲存的單向雜湊密碼及安控中心產生的亂數,就可確認使用者之身份。
⒋原告於起訴狀中陳稱「引證1 與引證2 所要解決的問題、
所達成之功效、以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同」等云云(參閱起訴狀第10頁倒數第4 行以降),然被告於再審查階段亦已通知原告:本案與引證1、 引證2 之主要處理程序與特徵相似,皆透過資料庫來儲存身份之相關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伺服器確認身分後,傳輸所需之資訊,雖然在做法上略有差異,然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通常知識者而言能夠輕易完成;故引證1 、引證2可 以明確指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並不具進步性。
㈢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一種系統自不同之網際網路
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提供給攜帶式終端設備,此資訊內容提供系統包括: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身份認證伺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以比對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一資料伺服器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⒉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
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
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 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
⒊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㈣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附屬項)至第6 項(附屬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使用資訊資料庫儲存相對應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在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中,身份認證伺服器依據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將使用者資訊自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中取出並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位置一併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此系統亦同時包括一費用處理伺服器,該費用處理伺服器將處理攜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
⑵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
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⒉就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費用處理伺服器負責處理攜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當收費資料處理完畢後,資料伺服器將收費資料傳送至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網際網路伺服器將進一步處理收費資料並將相關之資訊內容傳送至資料伺服器。
⑵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
定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⒊就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當攜帶式終端設備之使用者為一使用服務之使用者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傳送資訊內容資料至資料伺服器以便於使用者使用。
⑵然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揭示:一種資訊
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⒋就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資料伺服器將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認證資料傳送至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且當資料伺服器要求提供資訊內容服務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要求使用者透過攜帶式終端設備輸入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密碼以認證使用者之身份。
⑵然查由引證2 申請專利範圍揭示之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
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其中該安控中心利用集中儲存於資料庫的單向雜湊密碼來確認使用者的身份,確認身份的步驟如下:步驟一:安控中心送出測試值給使用者,以確認其身份;步驟二:使用者以其密碼計算並回傳給安控中心;步驟三:安控中心根據資料庫儲存的單向雜湊密碼及安控中心產生的亂數,就可確認使用者之身份。
⑶本案與引證1 、引證2 之主要處理程序與特徵相似,皆
透過資料庫來儲存身份之相關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伺服器確認身分後,傳輸所需之資訊特徵,功效相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㈤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一種系統自不同之網際網路
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提供給攜帶式終端設備,此資訊內容提供系統包括:一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資料伺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以比對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要求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⒉然查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
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 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
⒊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㈥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利
範圍第3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包括一廣告伺服器用以提供廣告內容,當身份證伺服器從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中將使用者資料取出並傳送至資料伺服器,廣告伺服器將依據資料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將適當之廣告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資料伺服器將廣告伺服器所提供之廣告資訊及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做適當之處理後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⒉然查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
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
⒊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㈦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利
範圍第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包括一廣告伺服器用以提供廣告內容,該廣告伺服器將依據資料伺服器所提供之使用者資料將適當之廣告資訊傳送至資料伺服器,資料伺服器將廣告伺服器所提供之廣告資訊及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做適當之處理後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⒉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式
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⒊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㈧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利
範圍第2 、8 或9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將資訊內容整合為一單獨之頻道化資訊內容並將其傳送至攜帶式終端設備。
⒉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式
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⒊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㈨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至第14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將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顯示格式將資訊內容加以處理後傳送至攜帶式終端設備。
⑵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
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⒉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包括:一影像壓縮處理器用以接收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傳送之資訊內容並根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規格將影像檔案大小縮小及顏色數目減少;一處理代理單元用以監控網際網路伺服器或攜帶式終端設備傳送之資訊內容;當網路服務所傳送之資訊內容包括影像資訊時則呼叫啟動顯像壓縮處理器。
⑵然查,由引證4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大眾
資訊利用終端機,設置於大眾可利用空間,使用者可利用大眾網路而獲得各種資訊,其特徵為具備:線路連接部,對於大眾網路為可存取;語音輸入部,用以輸出入語音資訊;影像顯示部,用以顯示影像資訊;輸入部,可輸入各種資訊;及瀏覽功能部,用以執行各種網際網路相關功能。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4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⒊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附屬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包括一過濾器負責過濾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中不符合攜帶式終端設備格式之資訊內容或攜帶式終端設備不必要之資訊內容。
⑵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
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⒋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附屬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載之附屬特徵,係申請專利
範圍第1 、2 或7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資料伺服器包括一頻道產生器用以將不同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預先定義之資訊內容整合為一單一之頻道。
⑵然查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揭示:一種資
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㈩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至第22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⒉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⒊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
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⒋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
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⒌就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
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⒍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
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⒎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
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⒏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獨立項)部分:
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揭示: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無線傳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故就整體而言,引證1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至第27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
⒈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獨立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係一種資訊內容提供之方法
,此方法可自不同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接收不同之資訊內容;並將接收之資訊內容傳送給連接網路之攜帶式終端設備,此資訊內容提供之方法包括:(a )當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資訊經由攜帶式終端設備上輸入後,此方法根據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將使用者資訊自系統中取出;(b )決定輸入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是否為一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此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包括多個預先定義資訊內容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
c )要求個別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訊內容之服務;(d )當個別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根據要求提供資訊內容時,減少影像檔之大小及色彩數目並將檔案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之規格做轉換(e )透過網路將轉換過之資訊內容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⑵然查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揭示:一種資訊隨
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道。
⑶本案與引證1 之主要處理程序與特徵相似,皆透過資料
庫來儲存身份之相關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伺服器確認身分後,傳輸所需之資訊,雖然在做法上略有差異,然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通常知識者而言能夠輕易完成;故引證1 可以明確指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並不具進步性。
⒉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附屬項)部分: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包括依據使用者
資訊以處理個別頻道化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訊內容之收費相關程序。
⑵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
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⒊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附屬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
之方法,其中資訊內容提供要求方式如(c )所示,其收費相關資訊將提供給個別頻道化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
⑵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
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⒋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附屬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
之方法,其中更包括;當使用者要求系統提供資訊內容時,若此資訊內容需要經過使用者身份認證,則本方法將要求使用者透過攜帶式終端設備輸入密碼,當密碼經由攜帶式終端設備輸入後,本方法將提供該密碼至網際網路伺服器並做使用者身份認證。
⑵然查由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揭示之安全交易及授權獨
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其中該安控中心利用集中儲存於資料庫的單向雜湊密碼來確認使用者的身份,確認身份的步驟如下:步驟一:安控中心送出測試值給使用者,以確認其身份;步驟二:使用者以其密碼計算並回傳給安控中心;步驟三:安控中心根據資料庫儲存的單向雜湊密碼及安控中心產生的亂數,就可確認使用者之身份。
⑶系爭專利與引證1 、引證2 之主要處理程序與特徵相似
,皆透過資料庫來儲存身份之相關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伺服器確認身分後,傳輸所需之資訊,故就整體而言,引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6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⒌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附屬項)部分:
⑴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在資訊內容提供之過程中,
當密碼經由攜帶式終端設備提供並經認證為一服務之使用者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提供資訊內容給使用者。
⑵然查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揭示:利用一固定
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特徵。
⑶故就整體而言,引證3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堪予認定。從而,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首揭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所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不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