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39號上訴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行政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6,000 元。雖發回更審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參照同法第98條之2 第2項前段),但本案係修正行政訴訴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起訴當時免徵裁判費,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則應依修正後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劉介中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