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5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484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484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834 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確定裁定關於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834 號確定判決再審部分,另行裁定駁回。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法 官 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