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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簡字第 32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22號原 告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2 日院臺訴字第098008379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系爭金額係在2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規定及司法院民國(下同)92年9 月17日(92 ) 院臺廳行一字第23681 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

233 條第1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廖了以,嗣於訴訟中變為乙○○,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

二、事實概要:被告以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3日在自由時報刊登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規定,以97年11月27日內授移移規高字第0971028485號處分書處原告罰鍰1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在臺灣期間,應武漢朋友的女兒託付,於96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3 日花費550 元在自由時報刊登5 次徵婚廣告,無心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原告實係不懂臺灣法律,且當時於自由時報台中市南屯區刊登廣告辦公室之服務小姐,並未告知原告該等行為係違反臺灣法規,否則絕不會登此廣告。原告不代表任何婚姻仲介機構,且並未幫朋友介紹成功,未收取任何錢財。又原告已年屆60,疾病纏身,並無工作能力,僅靠丈夫半年退休俸13萬餘元維生,實無力繳納罰鍰,能否改用其他方式處分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四、被告則以:本案係行政院新聞局96年12月13日新版二字第0960421413號函舉發,經被告函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該廣告所附電話之登記人資料,確係原告無誤,於97年2 月4 日提內政部婚姻媒合業管理審查小組第16次委員會議審議,經委員會討論並審慎檢視該廣告內容,判斷確認為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考量原告為初犯,決議處以10萬元罰鍰。原告自承刊登系爭廣告,惟不知此舉已違法令等語,依行政罰法第8 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罰責任,本案違法事證明確,被告依法裁罰,並無違誤。本件處分之裁罰金額已為法律規定之最低額,原告如因經濟拮据,可依被告96年11月29日台內移字第09609323333 號令發布「內政部受理申請分期繳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令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按:「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 項、第4 項及第8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三、婚姻媒合。..」復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 項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3 款所明定。再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行政罰法第8 條前段亦有規定。本件原告對於其於上揭時間違反首開規定,在自由時報刊登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事實,自承不諱,並有廣告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依法處以最低金額10萬元之罰鍰,要無不合。原告請求改用其他方式處分,於法無據,無可准許。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日期: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