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21號原 告 甲00000000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8年8 月27日府訴字第098701081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王精明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路○○○ 號士林弘安診所之負責醫師,及管制藥品管理人,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ACZ00000000000號管制藥品登記證。
經該局以98年3 月5 日管稽字第0980510080號函檢送臺北市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尚未辦理97年下半年及全年申報作業之名單予被告,請其處理。被告爰於98年3 月11日前往查核時,發現原告使用之第四級管制藥品Stilnox Film-coated Scored Tablets 10 mg (衛署藥輸字第021531號,批號:25011 )共19,100粒,另Zopim F.C.Tablets 10mg(衛署藥製字第045147號,批號:6CH0403 )共2,300 粒,均未依規定設置簿冊登載收支結存情形,亦未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完成申報。案經被告審認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第1 項規定,以98年6 月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4834700 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夫妻開設士林弘安診所附設棄嬰之家,於95年7 月5 日晨因涉嫌販賣嬰兒案件,突被收押至98年2 月6 日始釋放。
隨即被告即派人來查第四級管制藥品,並以未設簿冊登載收支結存情形,亦未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完成申報,違反規定核處罰鍰6 萬元。原告被收押時,診所中之電腦及帳冊均被帶走,且97年間全被關在看守所,並沒有使用管制藥品,如此要如何申報,且無法申報,被告卻裁處上開罰鍰,此點實係違背經驗法則。
㈡原告因涉嫌販賣嬰兒案件收押於監所近三年期間,如何使用
第四級管制藥品,既不能使用管制藥品,即不必設簿冊登載收支結存,且釋放後即將所有管制藥品報請被告監督銷毀。㈢被告認原告於89年6 月29日即領證可購買管制藥品,而從未
設帳冊登記出入情形乙節,顯有違誤。查原告雖從92年1 月10日就購入管制藥品,但一向遵從被告規定設有帳冊,且依規定登記。被告每月派稽查人員謝淑敏來所查核,直至95年
7 月止,均依照規定通過查核,請傳謝淑敏到庭作證。㈣原告於98年2 月26日至同年9 月21日補修學分,於臺北至臺
南之各大醫院上課及整修診所,是故被告新到稽查員王政豪特以手機連絡原告到診所簽名蓋章,足證原告於98年9 月21日前不曾看診。
㈤綜上所述,原告並未給予病患管制藥品,當然不必設帳冊登
記,原處分顯有違誤等情。爰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㈠查原告為89年6 月29日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
發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診所,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3 月
5 日管稽字第0980510080號函告原告尚未辦理97年下半年第1-3 級及全年第4級 等管制藥品申報,被告爰於98年3 月11日前往原告業務處所查核時,發現原告持有Stilnox Film-coated Scored Tablets 10 mg(衛署藥輸字第021531號,首次購買日期:92年1 月10日) ,共19,100粒,及Zopim F.C.Tablets 10mg( 衛署藥製字第045147號,首次購買日期:93年10月27日) ,共2,300 粒等第四級管制藥品,未設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登載其收支結存情形,且原告無法提具該簿冊。另原告陳述案內簿冊及認購憑證等資料均已遺失,被告98年3 月12日之訪談調查紀錄在卷可稽,然未提具檢警單位查扣或失竊之證明。被告審認原告行為時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9條第1 項之規定處以法定最低額罰鍰6 萬元,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簿冊均被法院帶走,復稱不能使用,就不必設簿冊
登載收支結存,則原告對羈押期間,其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是否存在乙事前後說詞不一,亦無法提具檢警單位取走之收據以實其說。且原告主張羈押期間,原告未使用管制藥品,自承未製作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又何來被取走之情事。再者,被告98年3 月1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記載現場清查原告庫存第四級管制藥品Stilnox 剩19,100粒,及Zopim 有2,300 粒,如原告前述,上開藥品品名及數量在原告被羈押期間並無異動,何以原告於91年1 月1 日至94年12月31日申報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總表並無記載第四級管制藥品Zopim ,且其94年整年記載之Stilnox 結存為4,03
0 粒,即羈押期間竟多15,070粒,顯然原告就上開第四級管制藥品品名及數量之記載均屬不實。
㈢次查被告98年3 月12日調查紀錄,原告陳述其管制藥品之使
用期限快到期,已不堪使用,原告於98年6 月3 日向被告申請管制藥品銷燬。被告依原告之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於98年6 月9 日會同銷燬,並核發證明,自屬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之爭點:原告持有第四級管制藥品,有無依規定設置簿冊登載收支結存及完成申報。
五、經查:㈠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
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未依第16條第2 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28條第2 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分別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 項2 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ACZ00000000000
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卻未依規定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亦未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完成申報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3 月5 日管稽字第0980510080號函附件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未申報管制藥品97年下半年及全年年報名單、原處分機關98年
3 月1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98年
3 月12日訪談原告之調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8 件等影本附卷可稽,應認為真實。被告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㈢原告雖主張其遭受羈押,期間所有簿冊、電腦及證書等均被
帶走;原告自92年1 月10日起購入管制藥品,一向依規定登記,被告每月均派稽查員查核,直至95年7 月止,均通過查核;原告遭收押近三年,在98年9 月21日前不曾看診,如何使用管制藥品,既未使用管制藥品,即無須設簿冊登載云云。惟依被告98年3 月1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記載,現場清查原告庫存第4 級管制藥品Stilnox 剩19,100粒,及Zopim 有2,300 粒,如依原告之主張,其在95年7 月前均依法申報,何以原告於91年1 月1 日至94年12月31日申報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總表並無記載第4 級管制藥品Zopim,且其94年整年記載之Stilnox 結存為4,030 粒,其羈押後竟增加15,070粒,顯然原告就上開第4 級管制藥品品名及數量之記載均屬不實。所辯已依法申報且均通過查核云云,自非可採。原告聲請傳訊證人謝淑敏,已無必要。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對管制藥品之管理。若未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即應受罰,不以看診為要件。原告以其未看診等語置辯,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不可採。被告以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 項規定處原告法定最低額6 萬元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