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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簡字第 7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722號原 告 甲○○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代 表 人 乙○○(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地價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被告執行扣押及收取新台幣(下同)7 萬3,065 元之命令,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停止執行並撤銷扣押命令。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本件爭訟金額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