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重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53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5531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32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6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5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53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285 條準用同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法 官 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