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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6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 告 甲○○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諾瓦國民小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諾瓦國民小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桃園縣○○鄉○○○段232-4 、293-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日據時期○○○鄉村○○○路,自日治時期至國民政府遷台,均為附近農民耕作、運輸及不特定人可通行之交通用地,因被告允許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諾瓦國民小學即參加人建校範圍包括系爭土地,阻斷既成道路通行,影響農民進出耕作及作物運輸,乃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1 日向被告陳情重新勘查恢復既有道路通行。案經被告於96年6 月22日派員赴現場會勘,並以96年8 月1 日府教國字第0960255155號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協助查明,系爭土地於85年登記為林業用地時之土地權源等相關資料後,以96年8 月28日府教國字第0960287848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原告略以:「……本案爰台端○○○鄉村○○○路○○○鄉○○○段○○○○○ ○號等土地),龍潭鄉0000000路,未曾有過養護情事;另經本府相關單位查證232-4 地號未屬交通用地;且公用地役關係亦未成立;又經查明土地沿革資料,該筆土地於85年間現況為小山溝,是以台端所請應立即恢復原有道路或另闢新路,不予同意。另本案諾瓦國民小學表示除車輛進出影響學生安全以外,台端進出校園只需向警衛室辦理登記即可。」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就原告96年6 月1 日的申請,作成准許回○○○鄉○○○段232-4 、293-11地號土地原來既成公共通行道路恢復該地區農民或不特定人自由通行的行政處分。

三、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勝訴,則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諾瓦國民小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10-11-11